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锦集3篇)

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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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汉语词语,[释义](动)综合材料向上级报告,也指综合材料向群众汇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锦集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1篇: 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一、贯彻落实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县委高度重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在县委常委会、县四套班子会上专题组织县四套班子领导和各镇区(街道、社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学习《条例》,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实行县委书记亲自抓、政法委书记具体抓、各镇区和部门负责人全面抓。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政法各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负全责,各单位政治部主任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活动组织、上传下达、情况反馈等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工作贯彻落实到位。

  (二)创新学习方式,实现全员贯彻落实。县委中心组带头召开专题学习会议,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县委政法委就全县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好《条例》作出全面安排部署,并通过向全县各镇街、各部门发放《条例》、组织专场考试等方式确保《条例》入脑入心。政法各部门都将《条例》纳入中心组理论学习重要内容、政法干警轮训主要内容,确保《条例》学习贯彻实现全员覆盖。同时,举办专题学习研讨会,开展《条例》学习交流活动,加深对相关内容的理解,并将一批学习心得体会上报市级,得到领导的充分肯定。

  (三)推进制度落实,全面融入日常工作。按照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县委报告县委政法委工作开展情况。政法系统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上,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政法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上报先进典型、上级督查检查、重要舆情处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外出情况,均按要求及时向县委政法委请示和报告。同时,对政法干警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政法干警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政法干警家属插手、经营职务行为关联的特种行业和场所等纪律作风问题进行督查巡察,并组织专人深入政法各部门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政法部门班子建设、政法队伍建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实现政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督导全覆盖。

  (四)强化自身建设,全面锻造一流队伍。积极开展风险防控工作,通过组建专班、公布内部监督举报电话,针对性地开展督查,强化风险防控工作。政法各部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组织本部门内部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明确风险防范责任人,细化热点岗位风险防范措施,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长效机制,堵塞漏洞、化解风险,推动廉政防控工作走深走实。同时,常态化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对基层派出所、综治中心等政法单位进行实地走访,通过平时工作考察干部。所有科级干部都按照规定进行个人事项报告,平时加大对基层考核通报和提醒谈话力度,全面了解政法干警的能力水平、工作质效。督促政法部门严格执行动议、过堂、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规范程序,有效防止“带病提拔”、违规使用。配合组织部门开展调研工作,出台《XX县政法系统干部轮岗交流办法》,规范执法司法关键岗位、人财物重点岗位干警定期轮岗制度,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目前,政法各部门已轮岗交流X人。

  二、存在问题

  (一)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对《条例》的学习存在片面性,缺乏系统性、经常性的深入学习,缺乏对《条例》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

  (二)贯彻落实不够到位。一些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党建等重点工作能够及时将相关情况进行上报,但对一些经党组研究决定执行的一些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未能及时上报。

  三、今后工作打算

  (一)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充分利用专题党课、专题研讨、“学习强国”等载体,推动广大党员干警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做到学深悟透做实,引导工作人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理论修养,提高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发展。

  (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结合开展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活动,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各项要求,通过纪律作风教育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形式,推动党章党规党纪落到实处。坚持把全县干警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等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最重要标准,作为党员民主评议和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坚决查纠不正之风,建立健全队伍风险研判和监督内控机制,确保政治清明、干部清正、警营清朗、队伍清廉。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条例》有关精神,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服务打赢三大攻坚战、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等方面主动作为,及时研究制定各项措施,推动各项工作创新发展。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开放、创新、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整突出问题,持续推进“惩盗除骗“专项攻势,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第2篇: 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由中共中央于2019年1月印发,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的一部《条例》。本《条例》连同总则及其附则在内共分九章三十九条,通篇强调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党的明确主张。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在学习了该《条例》后,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法干警,我应当坚定不移的做到以下几点:1.忠诚党的领导,坚决拥护人民的根本利益;2.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贡献自己的力量;3.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是明智之举,我应当恪尽职守坚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做一名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干警。

  首先,忠诚于党,以民为本。每个时代都不乏领航者,党的领导就是我们新时代的领航者,只有忠于党的领导,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确保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的情况下,坚定不移的拥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对社会、民主、法治、公正、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的需要,增强广大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我们的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条例》给我们带来的社会福荫。

  其次,护法以恒,坎坷自平。古语云: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的建立就是一种规矩的形成,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就需要这种制度为其保驾护航,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能够在这种完善制度内,努力发展、锐意进取,化坎坷为通途,这既有利于保证政法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推动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步。

  再次,普法有度,各司其职。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不是一部或者几部法律能够确定其发展方向的,所以要保证一个国家正常有序的发展,必须要将制度落到实处才能推动我们工作的发展。让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条例》的制订在法制保障的横向和纵向上都做了总体要求,这就为未来各政法机关在国家政法工作建设的发展提供了全方面的制度的保证。所有的政法工作者应当遵循《条例》的指示,以新时代政法工作为中心。坚持道路、目标、目的、分工、队伍建设要求等基本原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努力前行,以点带面,推动政法工作的全面发展。

  最后,明确思想,大道初成。所有的好的制度的运行都需要坚实的思想基础。所以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法干警,更深知其中的道理,所以我要坚持在思想上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在实践中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做到带头守法、模范守法。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内容落到实处,以身作则,实现“良法”和“善治”的有机互动,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大道之始,皆起于微末,而成于众人之志也。《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国家为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社会发展的我们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所以,只有坚持忠诚于党,夯实思想基础,恪尽职守,砥砺前行,坚持在制度内为公,制度内执法。也只有这样才能够获得人民的拥护,才能够以满腔的热血抒写无悔的人生。

第3篇: 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扎实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法治湖南,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全省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全省县级以上党委要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落实对本地区政法工作的领导责任,发挥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作用,统筹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社会治理创新、全面依法治省、政法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要坚持稳中求进,统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完善落实党委议稳制度,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要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产权平等、交易公平、监管统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加强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管理

  各级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全面履职,推进平安湖南、法治湖南建设,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领导机制、政治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稳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制度机制,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要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等各项工作。要落实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一体推进市县乡村四级社会治理创新试点。要落实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政法宣传舆论阵地管理。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工作统筹和政策指导,推动形成平安联创、矛盾联调、问题联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要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落实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要落实中央和全省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三、发挥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作用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开展政法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带头依法履职,推动深化改革,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坚持党组(党委)领导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履职相统一,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等相关制度,提高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的能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四、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党委要按规定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按规定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按规定向同级党委和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的重大事项。

  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政法领域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报告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重大敏感和突发案(事)件办理、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和全面工作情况等重大事项。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各级党委政法委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五、提高决策和执行水平

  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听取各方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按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各级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实行全体会议制度,由党委政法委书记或由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各级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坚决执行,推动工作落实。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六、切实强化监督

  各级党委要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构建全面覆盖、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要加强对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将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要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推进政法工作贯彻落实。要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加大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对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七、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学习培训,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战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善于运用《条例》指导推动政法工作。各级党委要把《条例》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综合运用举办专题研讨班、网络大讲堂等方式,组织开展政法领导干部培训,深入基层开展宣讲、宣传活动,推动《条例》学习贯彻引向深入。

  各级党委要统筹推进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工作。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落实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完善措施,强化督导检查,推动重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条例》有效落实。各市州党委政法委和省直政法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采取务实有效措施,确保落地见效。

  各级党委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坚持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把握“五个过硬”总要求,加强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推动改善执法司法条件,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队伍,推动新时代湖南政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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