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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家退休后兼职规定汇编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国家退休后兼职规定篇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国家退休后兼职规定篇2
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国家对参战人员退休待遇的规定:
没有统一政策,各地不同,但是基本上每个月都是300-400的生活补助金。2014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目前有人提出了建议,国家还美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如下:
在经济上,制定确保每个参战人员收入不低于我国中产阶级实际收入水平的相关法规。
1、给参战军人颁发《特殊优待证》,并具有下列特殊优待功能:
①参战军人退役后由国家统筹安排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参战军人退役人员工资待遇要略高于同级非参战人员。
②参战人员出战时,由当地政府破格录用1名配偶、子女或直系亲属为国家正式职(员)工。参战时未安排的退役后补录1名。
③在职、退役的参战人员退休后,享受现离休人员各项待遇。
④每年对参战人员免费体检1—2次,发现因战致残,无论有无档案材料,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认定评残,建立健全参战人员健康档案。实行免费门诊、住院治疗。县以上医院对参战人员开设专门服务窗口。
⑤免费供给参战人员每人90平米的住房或折价补偿。
⑥参战人员乘坐公交车,参观全国旅游景点实行全额免费。参战人员乘坐国内航班、火车、轮船、汽车享受百分之三十的优惠。
2、制定全国统一的(一次性或每月发放的)不分参战时期,不分职位高低,不分退役后身处何地,同等的能量化、细化、可追溯、可连续的参战人员基本战争补偿法规,惠及所有参战人员。然后,按参战军人参战时间长短、战争受伤害程度、立功受奖等级、职位高低等进行附加。对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金,还应当根据国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物价上涨指数的增涨及时调整(对已故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金按其参战时间长短、出国时间长短、战争受伤害程度、立功受奖等级、职位高低等给予同标准的一次性发放给家属、后代)。
3、对以往的烈士按2011年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量化、细化条款计算,计算出当年总共应付一次性抚恤金,减去已支付一次性抚恤,再加上历年的银行利息,复计至兑现时,一次性发放给烈士家属后代。
4、建立中国军人国家公墓,尽快将境外中国军人烈士墓有计划地迁回国内,在沈阳、昆明、南宁或桂林、北京等地修建国际陵园,将烈士名单雕刻在碑上,供国人瞻仰,作为爱国主义、国际主义教育基地。同时对其后代、家属实行特别抚恤待遇,为烈属及战友提供扫墓的经费和方便。
5、出国参战人员参照当年出国执勤补贴标准,和出国时间长短计算出国补贴,加上历年银行利息复计后一次性补发,(或按现在维和部队补贴标准一次性补发给出国参战人员。己故出国参战人员一次性补发给其家属)
6、退还当年出国参战军官自交的伙食费用。
国家退休后兼职规定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给参战军人颁发《特殊优待证》,并具有下列特殊优待功能:
①参战军人退役后由国家统筹安排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参战军人退役人员工资待遇要略高于同级非参战人员。
②参战人员出战时,由当地政府破格录用1名配偶、子女或直系亲属为国家正式职(员)工。参战时未安排的退役后补录1名。
③在职、退役的参战人员退休后,享受现离休人员各项待遇。
④每年对参战人员免费体检1—2次,发现因战致残,无论有无档案材料,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认定评残,建立健全参战人员健康档案。实行免费门诊、住院治疗。县以上医院对参战人员开设专门服务窗口。
⑤免费供给参战人员每人90平米的住房或折价补偿。
⑥参战人员乘坐公交车,参观全国旅游景点实行全额免费。参战人员乘坐国内航班、火车、轮船、汽车享受百分之三十的优惠。
国家退休后兼职规定篇4
延迟退休相关政策仍未出台,因此此时男女还需会按照之前国家的规定年龄来判定自己是否可以退休。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国家退休后兼职规定篇5
在局党组和分管局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和省委老干部局的指导帮助下,一年来我们认真落实老干部工作政策,热情做好服务,积极寻求做好老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不断开创老干部工作新局面。现将工作总结和工作打算报告如下:
一、老干部工作主要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
局党组和领导班子历来都非常重视离退休人员工作,把做好老干部工作作为年初重要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明确了分管此项工作的局领导,并从工作机构、人员落实、经费保障、活动开展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工作指导意见和要求。今年来,分管局领导先后多次就如何在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的前提下,保持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不降低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经常和机关处室同志以及老干部支部一班人一道共同研究和分析局老干部工作的形势,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注重化解和疏导矛盾,及时处理和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引导和培养老干部队伍中的正能量,为江苏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增光添彩。由于领导重视和身体厉行,为局系统老干部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落实,奠定了组织保障的基础。
离退休干部处作为职能部门把“讲政治、重感情、业务精、作风好、老同志信得过的过硬队伍”作为自身建设的目标。平时能及时主动地向老干部们通报省委、省政府、局党组对老干部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关怀举措,认真围绕保持老干部政治待遇不降、生活待遇略有提高和尽量发挥好作用等老干部工作原则,制定相应的工作举措和计划,并抓好落实,使他们晚年生活安宁愉快,心情舒畅开心。此外,还注重加强了对局系统老干部工作的面上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充分发挥老干部党总支的作用,明确了有关政策,收集了信息,建立了互动平台,为局系统老干部工作再上一个台阶,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支部建设
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建设学习型支部,发挥党员骨干作用,做好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今年下半年改选成立了离退休党总支,下属5个支部,通过多种组织形式,把全体老干部、老同志都约定在了组织范围内,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达到了管理工作定人、定事、定位的目的。定期组织支部学习,组织老同志轮流参加双月报告会,今年组织了两批老干部参加厅局级干部理论学习班,两名支部书记参加省里组织的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培训班。
(三)积极组织活动,不断丰富精神生活
今年我们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外出参观发挥老同志正能量基地学习活动,八月份组织了离退休老同志抗战胜利71周年摄影、书画、集邮展,重阳节组织了吃长寿面健康养老茶话会活动,元旦组织了关爱老人迎新年健身走。下半年还组织部分人员参加了省老干部局组织的敬老日多种活动。
(四)严格落实政治、生活待遇
我们除给老干部每人订阅三报一刊(中国老年、中国老年报、江苏老年报、银潮)之外,我们老干部活动中心还订阅了十余种报刊杂志提供给老同志平时阅读学习。我们及时向老同志通报局里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向他们介绍基层运动队的发展情况,通报各种比赛成绩,对局工作上的重大改革举措,均组织老干部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让老同志离退休后能够充分发挥自己个人余热。
今年我们慰问过整生日的老同志六人,看望住院的老干部36人次(包括异地安置的),慰问就住在养老院的老干部11人次,安排离休和厅局级退休干部疗养9人,全年保障老干部用车300余人次,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文体活动等各种活动10余次,及时为身患疾病的老干部办理自费部分医药费报销手续200多笔,费用达16万多元。及时组织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慰问金和实物福利的发放。今年协调处理解决老干部本人和家庭实际困难30多件,化解老干部矛盾3起。通过实实在在地服务保障,把组织的温暖及时送到了每一个离退休老同志的心里。
针对进入高龄和高发病期老同志出行困难、突发情况多等特点,我们积极做好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的尝试工作,多渠道提供人文关怀和个性化服务,帮助解决生活和精神需求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心情舒畅地安度晚年。目前两对离休夫妇,通过我们联系协调,现住进了江苏省老年公寓。今年还协助两位老干部家属处理老干部去世后的一些善后事宜。
(五)做好信访工作
今年来,老干部队伍中反映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明显增多,我们按照“及时、就地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无论是对他们反映的生活、家庭,还是待遇上的问题,都做到不推、不拖、不糊,事事有回应、有落实、有反馈,处理和协调此类问题20多件,有效地保证了老干部队伍思想和情绪的稳定,也为局系统正常工作的开展争得了有效的支持和理解。
(六)存在的不足和需要加强的方面
面临当前老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
一是服务保障力量明显不足。我局机关老干部共65人,已进入“双高期”,对服务的需求明显增大,以现有的工作人员力量难以实施满意保障,有时有顾此失彼的现象。
二是对局系统老干部工作指导不够。据掌握的信息表明,局机关的离退休干部普遍比较满意,一些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老干部对服务保障工作说法比较多,少数单位还存在着事没人管,有困难没人帮,找不到组织的现象,对局系统的老干部工作检查督促不够。
三是老干部党组织生活不够正常。局系统内少数单位未建立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有的虽有支部,但实际未开展活动,仍有少数党员游离在组织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