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退耕还林政策宣讲稿【5篇】

时间: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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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退耕还林政策宣讲稿【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2年退耕还林政策宣讲稿篇1

按照县上关于对退耕地区和困难退耕农户摸底排查会议的安排,同时全面了解全镇困难退耕地区和困难退耕农户有关情况,找准造成退耕农户困难的深层次因素,从而为拟定解决困难退耕农户长远之计的方案提供科学的依据。我镇党委、政府迅速响应,立即开展针对涉及的9个退耕还林的村进行摸底排查,现将本次工作活动情况做以下汇报: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镇上为了将这次排查摸底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成立了瓜坡镇《困难退耕地区和困难退耕农户摸底排查》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副镇长王仲斌担任,成员分别由各包村组长及各村会计担任,具体办公由林业站负责,层层落实责任,为这次摸底排查工作起到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严把三关、如实精确

对本次困难退耕地区和困难退耕农户进行摸底排查要严把三关,即:口粮田不足标准2亩的;家庭收入低于人均年均纯收入2500元的;必须是退耕还林户的。

对实施这次摸底调查工作的各村会计召开专题工作培训会,对于表格的如何填写、数据的的划分进行逐项培训,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完成。

并要求各村会计全面了解掌握摸排内容。本次摸排工作时间短任务大,涉及内容广泛,要求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

1表中所要填写的各项指标,实事求是填报,做到真实准确无误,确保摸排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夯实责任,强化合作

困难退耕地区和困难退耕农户摸底排查工作实行镇政府责任制,为此镇政府要求镇林业站为主体实施部门,民政、水利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强化部门合作,从而确保本次调查任务的如期全面完成。

 四、行动迅速、确保时限

本次排查工作涉及的9个村、工作量大、任务重、时间紧、要求在4月19日前完成,以村为单位上报镇林业站,对不能按时完成此项工作任务的各村书记、主任及责任人视为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

通过以上的多措并举,使我镇的这次摸排工作如期顺利完成,这次调查工作涉及9个村

1、总户数户,

其中基本口粮不达标的户数是户,

困难退耕农户户数为户,

家庭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的户数户。

属于扶贫对象的户数户,

属于低保户数户,

困难退耕农户人数户,

2、其中属于经济困难主要原因:

缺乏青壮年劳动力户,因病致贫户,

缺乏致富技能户,

3、口粮田不足的主要原因:缺乏造地资源户,现有土地改造困难户,

4、当前急需帮扶的措施:建设口粮田户,

移民搬迁户,

配置能源设施户,提供技能培训户,

扶持后续产业户,其中养殖

3户,种植户。

2022年退耕还林政策宣讲稿篇2

2008年我镇退耕还林合格田亩是4134.2亩,双重享受退耕还林与粮食直接补贴政策。

退耕还林存在几种土地承载形式:荒山、林地、开荒地、计税承包地。每位退耕还林农户面积与其实际承包耕地也存在不一致,各种情况复杂且涉及面较广。

农户享受的退耕还林面积有以下方式:

耕还林面积;

户耕地实行退耕还林;四是自行开荒进行退耕还林。

主要存在的问题:

1、不能对每位退耕还林户的具体还林土地性质进行确定。

2、对涉及两户以上的租种土地难以进行划分。

3、对计税承包地与开荒地的界定没有具体尺度,难以把握。针对现在的情况,我们认为依据

还林田亩,

具体细分。

1、首先剔除以荒山、林地进行退耕还林的面积。

2、对退耕还林面积小于计税承包耕地面积的,应该直接从计税承包耕地面积予以扣除,剩余部分应享受粮食补贴。

3、对租种其他农户计税耕地进行退耕还林的,对租种的计税耕地只能享受退耕还林政策,取消享受粮食直接补贴。

4、对退耕还林面积大于计税承包耕地面积的,应该区别以下情一是承包计税耕地大于退三是租种其他农2009年林业部门验收合格退耕剩余部分再二是承包计税耕地小于退耕还林面积;在对退耕还林户的田亩标注各地块土地类别,

况:①是有开荒地;②是包含有租赁其他农户的计税耕地。对此,如果是第①种情况在确定开荒地面积后则取消剩余部分计税承包耕地所享受的粮食直接补贴;如果是第②种情况则同时取消所租种计税承包耕地所享受的粮食直接补贴。

财政所

2009年8

20日月

第二篇:退耕还林调查报告

文章来源莲

山课件www.5YkJ.coM

退耕农民生计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县自2000年启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已累计完成坡耕地退耕还林12万亩,其中经济林3.45万亩,生态林8.55万亩。涉及全县12个乡镇155个村,5.3万户。如何引导农民在改善生态的同时,加快培育和开发稳定增收致富的产业,妥善解决农民的生存发展大计,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面前一个紧迫而重大的问题。日前,县委办、县林业局组成调研组,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退耕还林乡镇、村和农户,就此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一方面对改善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确产生了显著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制约、影响了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农村经济发展。调查发现,一旦国家停止钱粮补助,退耕还林地区农民的生产生活将面临严峻挑战。突出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耕地大量减少,农民基本生活难以保障。退耕还林工程实施4年来,全县有12万亩农田停止耕种,对粮食生产产生了很大冲击,全县粮食产量下降辐度较大。尽管目前在国家补助期内,农民的生活没有受到大的影响,但是一旦停止粮食补助,农民的基本生活将十分困难,尤其是退耕面积较大的村和极少数“全退户”。如**乡**村一组,已实施退耕还林1154亩,占耕地总面积的80%,目前人平占有耕地不足0.6亩。**乡*村农民郑之汉,一家3口人,实施退耕还林后仅剩1亩耕地,人平只有0.3亩田,一旦停止补助,基本口粮将难以保证。类似情况尽管所占比例不大,但却是非常严重的隐患。

二是种植的树种效益偏低,农村经济发展的潜力不大。此类问题突出表现在中高山地区。据调查,低山地区退耕种植柑桔、茶叶的,补助期满后绝大多数能产生较稳定的经济效益,农民生计基本不用操心。但是中高山地区种植的板栗、银杏、杜仲以及其它生态林树种,由于林业生产的周期长、见效慢,加之市场疲软,很难发挥出应有的经济效益。如**乡四年共实施退耕还林6700多亩,种植银杏面积达5514.5亩,目前基本没有任何经济收益。据当地干部和群众预计,至少还要15年方能开始收益。据统计,全县退耕还林除2.3万亩柑桔、0.5万亩茶叶外,其它大多数是此类情况。

三是部分工程质量不高,限制了收益预期的空间。在工程实施时,没有坚持围绕全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集中精力发展主导产业,树种选择过多过滥,不利于形成农村经济支柱;没有按照科学引种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引种试验,直接用于大面积栽植,导致适应性差,苗木生长缓慢。如磨坪乡引进的佛手系列银杏品种,**乡引种的石榴,到底能否产生经济效益,至今还很难说;没有实行综合开发,林地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由于工程实施的质量不高,难以满足农民对退耕还林的效益需求,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加强退耕还林管理的积极性。

四是后期管理不善,影响了树苗的正常生长。除柑桔、茶叶和部分板栗等经济林外,相当部分农民认为“还生态林是为国家栽树”,退耕还林后没有进行抚育管理,任由树苗自生自灭,少数农户还把退耕地当作放牧牲畜的场所。加之近几年的工程建设任务较重,各地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建设上,没有及时搞好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农户普遍缺少实用技术。由于后期管理不到位,直接限制了工程经济效益的正常发挥,导致农民难以从退耕还林中得到回报,对全县广大以土地为生存支柱的农民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五是林副产品销售困难,退耕农民的现实收益减少。退耕地上生产的林副产品由于缺乏健全的销售网络和稳定的市场,导致难以变成商品,直接制约了农民的现实收入。我县**乡生产的银杏茶,应当说是一个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退耕农户现实收入的好产品,但是苦于销售市场未能打开,至今仍处于小打小闹阶段,没有形成规模。2003年仅产干茶500公斤,收入1万元,该乡的银杏叶综合利用率不足10%。

六是政策补助期限偏短,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国务院[2000]24号文规定“退耕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生态林的补助8年,以后根据情况,需要多少年就补多少年”。我县地处三峡大坝库首,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实施退耕还林保护三峡工程生态安全的政治需要,势在必行。但根据目前工程现状和苗木生长情况,在现行补助政策下,5-8年内绝大多数将无任何收益。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从客观上分析:一是退耕还林是一项创造性工作,缺乏成熟的经验,国家政策存在逐步完善的过程。加之我县是全国退耕还林试点,2000年实施时按以前的分类方法将大量板栗、银杏、杜仲、茶叶等纳入经济林上报,与现行的退耕还林政策相比,减少了3年的政策补助;二是由于镇村机构改革和换届,人员变动频繁,领导精力分散或对退耕还林工作不熟悉,影响了工程的组织实施。从主观上分析:一是思想认识不统一,对退耕还林的意义认识不够,对做好退耕还林工作、解决退耕农民长远生计的难度认识不足,工作措施不力;二是缺乏统筹考虑,抓住当前补助钱粮的大好时机,致力于培植新的稳定的经济增长点的意识不够。没有用市场的观念、长远的观念去分析形势、解决问题;三是缺乏积极引导和服务。在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培育市场等方面研究不够;四是没有形成活力,未能很好地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农业项目的捆绑投资不够。

切实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实行林下开发,培育后续产业。加强对全县已实施的12万亩退耕还林的开发利用,是解决退耕农民生计问题的关键。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林下资源开发:一是实行林果、林特间作。除坚决禁止种植粮食作物外,凡是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都可种植。提倡在退耕还林地内加大造林密度,种植其它经济树种,实行多模式配置、立体经营,使农民有一个好的收益预期并最终实现效益最大化;二是推广林下种草。建议在退耕地内种植黑麦草、百喜草等适宜的多年生草本植物,以草养牧,推动养殖业的发展,解决农民生计问题。在推广林下种草的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两点:第一,草种不能过多过滥,全县以2—4个草种为宜;第二,要注重培植养殖大户。

二、加大跟踪投资,搞好综合开发。退耕还林只是一项基础工程,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民脱贫致富的切入点,只有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地整理、扶贫开发、能源建设等所有面向农村的投资项目统筹结合起来、综合开发,才能确保退耕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今后的农业项目安排上,要重点向已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区倾斜。要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解决生活用能;加大生态移民力度,通过搬迁开发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同时,大力发展反季节蔬菜、订单农业等适销对路的农业产业,增加现实收入,解决退耕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强化技术指导,进行品种改良。解决农民的生计问题,必须以巩固现有造林成果为基础。通过近十年的努力,全县板栗种植面积已达到6万亩,银杏种植面积也在2万亩以上。对现有的板栗树、银杏树进行高枝嫁接、改良品种,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县委、县政府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相应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县财政安排专项改造资金,扶持板栗品改工作。要建立优质种源基地,与有关科技人员签订承包合同,实行技术承包,品改验收后兑现工资报酬。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土专家、田秀才的作用,在有退耕还林的村确定一名技术员,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四、培养营销大户,扶植龙头企业。加强林特产品加工、销售市场的培育,是解决退耕农民生存和发展大计的根本保障,也是全县农业产业化建设的重点和瓶颈。只有把市场打开了,农民生产的东西才能转化成商品,才会增加货币收入,我县的农业产业化建设才会步入积极、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要整合全县的板栗资源,建立统一的销售网络,对板栗销售大户予以重奖。要积极扶板栗、银杏龙头加工企业,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组织形式,搞产业化经营,带动工程区的农民脱贫致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设板栗冷贮仓库,解决板栗难以贮藏的问题。

五、发展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劳力。我县人多田少,人地矛盾本来就十分突出,退耕还林的实施使可耕种土地进一步减少。因此,解决退耕还林工程区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必须走外延式发展道路。通过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打工经济、旅游经济、工业经济等,促使农村劳动力向

二、三产业转移,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实现农村“减员增效”。要加大对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力度,使他们掌握一至二门农业技术以外的谋生技能,同时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引导和支持,营造宽松的就业环境,解除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六、积极反映问题,争取政策扶持。目前,国家正在对退耕还林停止补助后农民的生计问题进行调研,我县应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向上反映,争取更大的政策支持。一是争取适当延长国家钱粮补助年限;二是争取适当加大经济林的比例;三是争取国家加大对退耕还林工程区农业建设项目投资,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以解决农民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稳定。

2022年退耕还林政策宣讲稿篇3

自2002年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以来,我市在芜湖、南陵、繁昌三县全面实施了退耕还林工程,共完成退耕还林任务17.7万亩(其中坡耕地造林10.15万亩,荒山荒地造林7.55万亩)。为了及时总结前一阶段退耕还林工作,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确保退耕还林扎实、稳妥、健康地进行,市、县林业部门对退耕还林有关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

一、成立调查组织。为提高调查工作的质量,市及各工程县均成立了调查组织,并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二、制订调查方法。各县结合春季造林自查工作,根据调查的内容,深入基层,对退耕农户进行摸排,逐乡(镇)、逐村、逐户摸清情况。为保证调查结果的正确和真实,市林业局制订了详细的调查方法,并对参加调查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三、明确调查内容。

(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进展及取得的成效。根据总体规划方案,市及各县积极努力,抢抓造林有利时机,退耕还林工作总体进展良好。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工程区共完成退耕还林面积17.7万亩,占计划任务的100%;其中退耕地还林面积10.15万亩,占计划任务的100%,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面积7.55万亩,占计划任务的100%。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任务1安排分散、前期工作不到位、种苗准备不够充分等。

(二)退耕还林工程区水土保持效果监测情况。退耕还林大大加快了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治理的步伐,同时调整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改变了农民盲目耕作,破坏自然植被的传统习惯,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了贡献。各地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把退耕还林任务优先集中安排在江河源头及大江大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25度以上陡坡耕地、重点景区等生态地位重要地区,确保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在短期内有较大改善。同时,通过退耕还林工作大力带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建立新机制,明确荒山荒地植树造林的行为主体及其权益和责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加快荒山荒地造林步伐。各地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对干旱、半干旱地区,坚持绿起来为第一目标,重点发展耐旱树种,对防止水土流失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退耕还林对耕地减少、粮食生产的影响。根据规划,我市的退耕还林工程项目绝大多数是安排在坡耕地上,这些地类,原多为林业用地,退耕前种植的基本上是一些经济植物,水源和地力的限制,经济效益低下。由于不具备生产粮食的条件,退耕还林后对粮食生产没有太大的影响。

(四)“五个结合”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我市认真落实了除生态移民外的四个结合,各地对退耕还林认识较高,把退耕还林看作是调整农业结构、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当前增加农民收入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是贫困山区脱贫致富的重要

2途径。

1、把退耕还林与基本农田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设高标准基本口粮田,各地认真搞好规划,进一步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原则上保证退耕农户人均耕地不少于1亩,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努力引导和帮助退耕农户创造新的增收门路,使他们有购买口粮所需的收入。

2、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保护林草植被。从实际出发,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沼气池建设。采取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退耕还林重点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

3、发展后续产业是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的保障,加强后续产业发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各地坚持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畜牧业和特色农业,积极发展林竹产业、中药材产业、观光旅游业等。要多渠道增加对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的资金扶持,并加强对农民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4、加大封山育林和舍饲圈养力度,保护生态环境。推广舍饲圈养经验,解决好饲草料基地灌溉设施建设,逐步改传变传统放牧方式,在退耕还林工程区全面实现封山育林。

(五)粮食补助办法调整后的反映。粮食补助办法调整后,各级林业、财政部门广大退耕农户持欢迎的态度,减少了中间环节,大大降低了工作运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六)粮食补助到期后生计没有保障的退耕农户情况。退耕还林粮款补助、经济林果生产大大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还腾出

3劳力从事多种经营、副业生产和外出务工,拓宽了增收渠道,退耕农户的生活更有了保障。严格地说,粮食补助到期后对退耕农户生计,没有根本的影响。

(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措施及建议。⑴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认真落实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取信于民,退耕还林所造林木,按有关政策规定被确认为公益林的,在钱粮补助期满后逐步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助范围;属于商品林的,允许农民依法合理采伐。⑵要抓住“林权是核心,给粮(钱)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关键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这就要求必须确保农户享有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⑶各级、各部门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把退耕还林政策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⑷要尽可能处理好部门与部门的关系,在重大问题上多沟通协调,争取理解、认同和支持。要通过各种途径使社会各界对退耕还林有更加直观、准确、全面的认识和了解,扩大退耕还林工作的正面影响。⑸要高度重视后续发展问题。退耕还林的后续发展问题,关乎退耕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生态建设的大局,要从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开始超前考虑。根据近几年的经验,生态经济型的退耕还林模式效益十分明显,各地已经有了丰富的实践积累,而且积极性很高,林业部门要注意进一步总结和组织推广。

4⑹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坚持依法行政。要把政策落实到位,认真贯彻《退耕还林条例》。加强档案管理和林权证发放工作。规范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要加强检查监督,加大案件督办、查处力度要处理好宏观和微观、当前和长远、投入和产出、数量和质量、一般和重点、积极和稳妥、权利和责任等关系。要研究乔灌草结合、林下植被配置、个别地区发展不平衡、严格检查验收、完善政策等问题。

2022年退耕还林政策宣讲稿篇4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12月8日讯 1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中心在长沙主持召开了2020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国家级检查验收成果(以下简称“退耕验收成果”)专家评审会。承担国家级检查验收工作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6个调查规划(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局各直属院”),在会上作了成果汇报,中南院院长彭长清、常务副院长尹发权、碳汇计量监测评估处处长杨传金等人员参加了会议。

评审专家组听取了局各直属院的汇报,审阅了退耕验收成果材料,经质询和讨论,一致认为,组织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国家级检查验收是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成效、推进退耕还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的重要依据。检查验收工作全面反映了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情况,退耕验收成果报告内容全面,数据翔实,评价客观,问题分析深入。

与会专家一致同意2020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国家级检查验收成果通过评审。

2022年退耕还林政策宣讲稿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 2002年12月14日(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第四十九条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 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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