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最新消息

时间: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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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d7.cn--医疗保险】

江西省近日印发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办管理资源,统一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同时,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责,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

江西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最新消息

据悉,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除实现统一覆盖范围外,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统筹层次和大病保障机制也将全部实现统一。

为提升服务效能,江西省将实行全省城乡医疗保险参保就业服务“一卡通”,加快建设省、市、县(区)三级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平台,并与省、市、县(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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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明年统一

昨天,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公布了我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7年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提出“八统一”: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统筹层次、统一大病保障机制。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部分)

门诊医疗待遇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比例稳定在50%左右(其中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65%左右),继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

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

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覆盖范围:统一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省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全省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保障待遇: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

统一保障待遇方面,均衡城乡保障待遇,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门诊医疗待遇。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比例稳定在50%左右(其中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65%左右),继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统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保障水平。

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详见图表);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详见图表)。

按规定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统筹地区外住院医疗,执行统筹地区内住院医疗待遇标准。

生育医疗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

统一管理:公立、民营医院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

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

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医保目录:考虑参保人员需求进行调整

统一医保目录方面,按照国家医保目录管理有关规定,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按照国家“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的要求,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建立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监管机制。

大病保障:统一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统一大病保障机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免费救治制度。按照要求,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委托承办招投标管理、基金运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办法。

全省城乡医疗保险

参保就医服务“一卡通”

我省提出,实行全省城乡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服务“一卡通”。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资源,加快建设省、市、县(区)三级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平台,并与省、市、县(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将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

通过统一发放使用社会保障卡,实现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信息查询、费用结算、医疗救助“一人一卡,一卡通用”目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签约服务费用主要由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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