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个人社保断交怎么补交及断交影响

时间: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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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d7.cn--社保】

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实施已经一年了,全省掀起了补缴热潮,截至去年底,全省地税系统共征收补缴的社保费45.8亿元。就各地实际补缴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省人社厅日前下发文件对补缴政策进行了再次规范和统一。

动态

河北省个人社保断交怎么补交及断交影响

“优惠期”已过,但仍可补缴

“补缴政策已经一年多了,现在还能补缴吗?”对此,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免收两年滞纳金的补缴“优惠期”已于今年6月30日结束,但是符合条件的人员扔可办理补缴,补缴后,退休时即可正常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据了解,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充分的研究论证,我省出台了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对补缴范围、补缴基数和比例、滞纳金和利息的缴纳以及养老金的领取做了明确的规定。

补缴政策出台后,全省范围内掀起了补缴热潮,很多退休职工通过补缴领到了养老金,尚未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补缴后,退休后的生活有了更多保障。据地税部门统计,截至去年底,全省共征收补缴的社保费45.8亿元。

政策

遇到这些问题应如此办

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涉及到千千万万的职工,每个企业、甚至每个人的情况可能都不一样,一个个的具体情况该怎么处理呢?就这些补缴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省人社厅日前下发文件集中答疑。

跨省补缴怎么办?

问:在河北省工作过的外省户籍人员,能否在河北省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现养老保险关系在河北省的外省户籍人员,可对在河北省工作期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进行补缴。

现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河北省或未参加河北省企业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不允许在河北省补缴。

问:现在河北省参保,有在外省工作经历,能否在河北省补缴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现具有河北省户籍,在外省就业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能否在河北省补缴?

答:不允许在河北省补缴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问:已与原单位(驻冀)解除劳动关系,在何地补缴在原单位期间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与原单位(驻冀)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在我省原单位工作期间应保未保或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尚未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且属于我省户籍的,在户籍所在地补缴。

农工转换怎么办?

问:农村户籍原企业临时性用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了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是否可以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答:现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原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继续缴费。

问: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后回家务农的河北省原国有、集体企业农村户籍固定工,如何补缴在企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费后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答: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后回家务农的河北省原国有、集体企业农村户籍固定工,可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在企业期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

辞退和经单位同意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其辞退、辞职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自动离职人员,自动离职前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城乡居保如何转换?

问:符合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现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费时如何掌握?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可享受相关待遇。

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按该规定补缴。

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先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可以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起始时间如何算?

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前已经离开原国有、集体企业以及2003年前已经破产的乡镇企业职工能否补缴养老保险?

答: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即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目前正在执行的补缴政策,是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在单位工作期间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的养老保险费,不同企业类型中的职工未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不存在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等问题。

破产企业怎么办?

问:企业以外其他用人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能不能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如企业以外用人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已经整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原在本单位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人员,可按规定补缴。如该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未整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能按该规定补缴。

问:按原规定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能否按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这些人员包括原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等人员,不能按该规定补缴已经结清的养老保险费。

问:企业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未缴费的原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退休年龄如何定?

问:现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退休年龄如何掌握?

答:应保未保女职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现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达到55周岁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原国有、集体企业女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非因开除、除名、受刑事处罚等原因),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后与原在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且已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缴后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未满50周岁的,可选择50-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国有、集体企业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55周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女职工缴费(补缴)后达到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继续缴费至60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趸缴)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算?

问: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原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5年以上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离开单位,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费,连续缴费5年以上,依据相关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问:整体未参保单位补缴或未全员参保单位补缴养老保险时,因效益不好,能否免除滞纳金?

答:滞纳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滞纳金。

补缴材料有哪些?

问:补缴养老保险费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原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需提供原劳动(计划)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招用临时性用工相关资料、用工协议或原始工资单等原始材料和有效证件。

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补费时需提供本人职工档案,主要审查招用固定工人审批(登记)表、招用合同制工人审批(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书,以及相应调资表等。

问:私营企业整体未参保如何补缴?有在私营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私营企业在进行参保登记后,可对以前应保未保期间整体补缴。原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从单位整体参保(补缴)时间开始补缴。补缴人员需提供原私营企业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1995年以后需提供劳动合同书等原始资料。补缴时,应审查私营企业整体参保起始时间。如企业已经灭失,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应出具有关部门证明该单位灭失的相关资料。

趸缴年龄如何掌握?

问:趸缴年龄如何掌握?

答:2011年6月30日男年满65周岁以上,女年满60周岁以上,补缴以前在企业的养老保险费后,男从60周岁、女从55周岁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补缴)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按规定一次性缴费(趸缴)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问:趸缴后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趸缴金额如何计算?趸缴后待遇如何计发?

答:趸缴金额为趸缴基数×趸缴月数×20%,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趸缴基数为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或60%(与缴费或补缴选定缴费基数一致)。

趸缴后按趸缴年份现行的计发办法计算退休待遇,趸缴资金到位后次月发放。趸缴基数的8%计入趸缴当年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以本人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的周岁计算。趸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趸缴的月缴费工资/趸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提醒

滞纳金越拖越多应尽快补缴

补缴政策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收取利息。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提醒说,有补缴愿望的,应尽快办理补缴,否则滞纳金会越拖越多。

据了解,该补缴政策是针对《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即2011年7月1日前,因种种原因需要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后,用人单位仍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该怎么补缴呢?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从2011年7月1日开始,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即职工缴费部分的滞纳金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省人社厅特别提醒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定义务有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属于违法,而欠缴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各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并按法律规定执行,避免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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