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齐齐哈尔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时间: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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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起付标准

一.住院报销比例

1.三级医院报销55%;

2.二级医院报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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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级医院及基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报销65%。

4.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的,参保居民应首先自负10%,再按上述比例报销;

5.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报销50%;

6.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在本市三级医院基础上减少8%。

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

1.经鉴定患有尿毒症的参保居民实施血液透析的,报销50%;

2.肾(肝)移植术后参保居民服用抗排异药物的,报销50%;

3.其他门诊大病暂不在报销范围。

三.住院起付标准

1.三级医院为每次500元;

2.二级医院为每次300元;

3.一级医院及基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每次200元。

齐齐哈尔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4.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齐齐哈尔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

1.自购药品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到境外就医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不予报销的情形。

7.另外工伤、职业病;

8.女工生育;

9.流氓斗殴;

10.酗酒致伤;

11.交通肇事;

12.他人故意伤害;

13.医疗事故;

14.美容、健康体检也都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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