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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同上。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同上。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6.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延伸知识1:申请入党为何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吸收社会先进分子、保持党的肌体活力的有效手段。现行党章明确了发展党员的基本程序和条件,其中有一条规定是要求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
申请入党的人需要入党介绍人是党的一贯传统,党从成立之初就有相关规定。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就明确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之所以作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建党初期党时刻有被敌人破坏和消灭的危险,所以必须加强对入党人员的了解和审查,经党员介绍入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新加入党员的质量和成分,防止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混入党内。后来的这一规定被历届党章所继承,成为吸收新党员必须的程序。
不过,党在成立初期,对于入党介绍人数量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一大纲领和二大党章规定是一人,三大、四大党章规定为两人,而五大党章又改为一人,六大和七大党章则根据入党申请人身份的不同规定介绍人的数量从一人到三人不等。从八大党章开始,入党介绍人的数量才固定为两人。入党介绍人之所以必须有两人,是因为这样可以使党组织对申请人的考察更加全面和客观,避免因为一名介绍人对申请人主观、片面的看法而影响其入党;同时也可以保证在其中一人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入党介绍人的情况下,另一名介绍人继续对申请人进行培养和教育,保持入党教育的连续性,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此外,对于入党介绍人资格,党章也有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党员有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之分,预备党员是处于接受组织教育和考察期间的党员,其义务与正式党员一样,但是享受的党员权利中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项。而入党介绍人的任务是在入党申请人具备党员条件的时候,及时向党组织介绍其入党,并表明自己同意其入党的态度,这种提出和表决申请人能不能入党的权利是正式党员才能享有的。所以,入党介绍人必须是正式党员。
总而言之,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主要目的是通过介绍人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各种表现情况,向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和章程,帮助他们在思想上和组织上尽快入党。
延伸知识2:为何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就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现行党章第五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实际上,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什么要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另一方面是,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高度重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个鲜明特色。早在1847年6月,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成立时就明确提出,要建立从支部、区部、总区部到中央委员会、代表大会的自下而上的组织系统,使党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同年8月,马克思、恩格斯直接领导和参加了布鲁塞尔支部的组建工作,马克思还亲自担任支部书记。四个月之后,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把支部单列为一章,指出支部是同盟的基层组织,并规定“支部的组成至少三人至多二十人”。这里不仅在组织上确立了党支部的地位,而且规定了成立支部的人数范围。后来,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建立基层支部的思想基础上,创造性地指出“只有建立共产党的支部并得以巩固,才是真正建立起巩固的有组织的共产党”。同时,他还旗帜鲜明地把党支部设置在工厂、矿山等基本生产单位,这就使无产阶级政党的根基深深扎在基层支部之中。
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关于建立基层党支部的思想,对各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自身基层组织建设。党在正式成立之前,各地就建立起了早期组织——党小组,他们开展的很多工作较好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为党的正式成立创造了条件。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规定,党员五人以上应成立委员会。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党章提出,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1923年党的三大通过的修正章程把成立基层组织的标准由“三人至5人”提高到“五人至十人”,同时规定不满五人也应当有组织。1925年党的四大第一次从党章高度明确将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并将原来章程中“有五人以上可组织一小组”,改为“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其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
四大党章之所以把成立党支部的人数标准确定为三人,一是因为党在成立之初几年里人数比较少,到四大时只有994名党员,而且党员比较分散;二是因为若有不同意见,三个人便于表决并形成较为正确的评判结果,更好地开展党的工作;三是经过几年的实践,党日益意识到成立支部的重要性。1925年四大时,党就提出“我们党的基本组织,应是以产业和机关为单位的支部组织,至于在小手工业者和商工业的办事人中,不能以机关为单位组织支部时,则可以地域为标准。”四大的这一规定对于巩固党的基础,发展和壮大党的力量,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此后至改革开放前,除了九大至十一大党章外,历届党章基本延续了这一规定。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恢复了这一规定,提出“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一规定一直延续至今。
从党95年的成长历程来看,党的支部建设在其发展壮大过程中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毛泽东提出的“把支部建在连”上的创造性思想。1927年9月,毛泽东在“三湾改编”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党支部建在连上”的原则,并在湖南酃县(现炎陵县)水口把这一思想进行了具体实施,在部队中第一次实行了班、排建立党小组,连队建立党支部的新制度,规定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从而有效解决了党对军队基层的领导问题。正如后来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深刻指出:“红军所以艰难奋战而不溃散,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加强支部建设对于推动党的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深刻的道理:党的基层组织处于党和人民事业的第一线,同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密切,是党和党的领导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归根到底都要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去实现。同时,党要通过基层组织把每个党员组织起来,党的基层组织就像是党组织的细胞,只有每个个体细胞生机勃勃,党的整个组织才会充满活力、才会具有很强的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