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规定,扬州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时间: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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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扬州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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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省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84号)及江苏省、扬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江苏省和扬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进行调整。

根据省要求和《关于发布2017年度扬州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扬人社[2016]213号),市区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55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下限按2732元执行。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职工申报基数应在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待遇挂钩,为维护职工权益,每年省、市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调整最低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提高社保待遇、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

2017年扬州社保缴费比例最新调整

扬州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规定,扬州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一、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下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号),两年内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二、实施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扬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扬人社〔2016〕157号),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三类(0.6%、1%、1.2%)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6%、0.8%、1.0%、1.2%、1.4%、1.6%、1.8%、2.0%)。各用人单位按新基准费率缴费时,除劳务派遣企业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现缴费费率执行。市区劳务派遣企业向单类别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应经备案确认后,按所派遣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向两类及以上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统一按1.2%的基准费率执行。

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1%,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0.6%,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9%,个人缴2%。

具体社保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扬州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一号楼

电话:(0527)80978600

市区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调整通告

为降低企业成本,维护职工权益,2017年8月起,市区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有关情况调整如下:

一、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下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号),两年内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二、实施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扬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扬人社〔2016〕157号),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三类(0.6%、1%、1.2%)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0.6%、0.8%、1.0%、1.2%、1.4%、1.6%、1.8%、2.0%)。各用人单位按新基准费率缴费时,除劳务派遣企业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暂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现缴费费率执行。市区劳务派遣企业向单类别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应经备案确认后,按所派遣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向两类及以上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统一按1.2%的基准费率执行。

费率调整后,我市工伤保险综合平均费率将下降0.23个百分点左右,职工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影响。

三、调整最低缴费基数

根据省要求和《关于发布2017年度扬州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扬人社[2016]213号),市区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55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下限按2732元执行。

经测算,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养老保险由512元/月调整为546元/月(选择高档次缴费的由966元/月调整为1120元/月),医疗保险由255元/月调整为272元/月。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职工申报基数应在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待遇挂钩,为维护职工权益,每年省、市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调整最低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提高社保待遇、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

以来,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2%下调至1%、个人费率由1%下调至0.5%;生育保险费率由1%下调至0.5%;加上今年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下调,对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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