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工作条例范文四篇

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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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工作条例1

  “二十公”会议对公安工作如何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提出了新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公”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来抓,要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精神为动力,深刻理会周部长“九要九不要”,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为长春市改革和发展创造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治安环境;为早日实现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做出贡献。

  一、正视问题和困难,冷静分析社会发展形势

  公安工作要服务、服从于经济建设,归根到底,就是服务、服从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当前影响公安工作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有三个:一是观念问题,二是素质问题,三是管理问题。这三个方面都是我们主观认识上的不足、滞后和偏差。既然问题摆出来了,就要从主观上找原因,最后从战略的高度考虑如何完善和提高公安工作整体水平。这次“二十公”会议充分体现的\"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精神。党的\"十六大\"的决定既总结了十三届二中全会至今的改革经验,又提出了今后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就是“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这“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把我们总的发展思路和我们执政党今后的工作方法、工作态度和工作精神讲得很透彻。当今时代是改革速度最快、效益最好的时代,同时也是最艰难的时候。我们只有在看到希望的同时,认清存在的问题,才有解决的方法,并由此来确定我们公安工作的思路和方向。

  二、着眼服务,加大公安改革力度

  虽然近年来我市狠抓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项工作,确保了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唱响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旋律,为经济社会发展、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了良好服务;通过组织机关干部下基层结对挂点、义务巡逻等工作,推进了机关作风建设,推动了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但公安工作还存在不少差距,不论是勤务、管理、执法和监督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改革,由“我为治安管人民”向“我为人民管治安”转变。

  市局的改革工作已经从开始的论证、调研、制定改革到现在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彻底的改革,可以说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作为试点单位,市局的改革也将成为我市乃至全省公安改革效仿的对象,其改革后的效果还需实践的论证。下一步,就是全面性的改革,包括县区局、机关的改革等等。这里,我想先提些想法和意见,我认为,改革要先从机关做起。要改革不合理的制度、不合理的管理办法和不合理的思路。改革要把握好以下五个原则:

  一是目标设定应求高求远。目标设定求高求远就是说要站得高,看得远;不站得高看得远,不叫改革,那叫“挠痒”。要改革就要大刀阔斧;要改革就要给部门和个人带来一些阵痛。否则,没有阵痛,就是改不彻底。

  二是调查研究要求深求透。调查研究不是泛泛而谈,应求深求透,各个部门都要在这方面下大力气。先摆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然后才出台改革措施和政策,包括激励机制、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这才是根本目的。我们要解决内在的、直接影响公安工作和队伍管理的实实在在的问题。只有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才能进步提高.如一个管四万人的中心派出所只有十五个的民警(还有长期病假的),为什么就不能先缺少在机关.这就是实在的问题.

  三是改革措施要求新求实。我们现在的改革是围绕大形势的改革,具体讲是要与时俱进,紧密结合本市实际,结合时代特点。改革既要求高求远,又要立足现实;改革不要超出我市现有的水平。既要求新,也要求实,两者是相互统一的,要按照不同层次制定改革措施,而不能好高骛远,毫无目标。尤其不能做出许多目前没有警力和财力跟上的新的承诺.

  四是改革措施运作要求精求快。如何求精求快?“精”体现在两方面:在内容上是体现在执法上,部门上是体现在基层科、所、队上。能解决这两个问题,工作就能更好地开展。这是我们今后若干年内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提高总体的执法质量和水平就体现在基层科、所、队,并围绕这一实质问题抓管理、抓队伍。解决基层领导管理水平问题已经是迫在眉睫.

  五是配套措施应求稳求活。如我们的警务规范化建设,配套措施就跟不上。如单位和个人不按规范化建设要求办,该怎么办?如何追究责任?这些都没有配套的措施。这些配套措施跟进才是抓落实的根本,比如目前我们装备上的困难就是大事,但如果我们加强管理,财政体制顺了,装备上的困难,慢则两年,快则一年半,全部都能解决。关键是我们如何算好账、管好家,有地根据轻重缓急逐步解决。现在的问题是基层经费困难,机关经费买高级小车,派出所出警的汽油费也解决不了,而更可怕的是民警的夜班费要靠\"扫黄打非\"的罚款解决.

  三、立足本职,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当前全市公安机关提出坚持执法为民,以人民满意为第一标准,公安机关一是要切实抓好"二十公"会议精神学习,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烈讨论高潮。二是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保持对“两抢一盗”犯罪的高压态势,落实措施,巩固成果,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满腔热情地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尽心尽力地做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工作。四是要转变观念,从夯实公安基础工作的高度深化以规范执法为核心的警务规范化建设,检验和完善警务规范汇编、规范化示范教学片、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和“一票否决”制度、检查标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在市、县(区)公安机关和所队基层单位的实际运作。五是要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全面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党委工作条例2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基本法规,是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需要我们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作为基层党员工作者,就如何践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谈谈以下几方面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指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最根本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使命,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又彰显政法工作的价值取向。新时代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就是规矩,是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则、条文,它保证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保障。该《条例》的规定,是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党的领导是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进入新时代以来,政法工作面临着新考验、新挑战、新任务,我们需要积极学习条例精神,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践行条例精神,构建新时代下的政法工作开展良好局面。

   落实责任担当,争当人民好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贯穿于党的一切工作中,政法工作的开展推进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原则。做为新时代干部的我们需要明确我们的目标、使命与责任是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而奋斗努力,压实责任担当,坚定不移的做人民的好公仆。

   加强思想建设,提升综合实力。“打铁还需自身硬”这句话深刻的告诉我们无论做任何事,只有自己变强了,拥有过硬的实力才能应对一切困难和挑战。这就要求新时代的干部不断加强学习,以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以此来应对开展政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让政法工作更好的落到实处、落到基层

党委工作条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党的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党的组织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组织工作是以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完成党的全部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   

   第三条党的组织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四条党的组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七)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八)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九)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组织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分级分类领导,组织部门专门负责,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组织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党组织设置组织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工作岗位,专门负责组织工作。 

   中央组织部指导各级组织部门工作,上级组织部门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工作。  

   第六条党中央决定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组织工作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组织工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大举措、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全面领导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  

   党中央一般每5年召开1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一个时期的组织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第七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组织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按照权限制定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部署本地区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党的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  

   (三)领导本地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贯彻人才强国战略,统筹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和推动本地区人才工作;  

   (六)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组对本单位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权限和分工制定、起草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进组织制度贯彻落实;  

   (二)研究组织工作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的政策建议,为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三)负责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负责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的统一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负责人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人才的联系服务;  

   (六)负责公务员工作的统一管理; 

   (七)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 

   (八)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九)完成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党的组织体系建设  

   第九条坚持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范和理顺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完善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

  党委工作条例

  通知指出,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地方党委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党委领导能力必须进一步提高。   

   1996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党委要按照《条例》要求,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和支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确保在本地区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要全力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中央组织部要会同中央党校等单位,通过举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等方式,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地方各级党委要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作出专门安排,通过深入系统学习,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党委工作条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四条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七条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未完待续)

  第三章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未完待续)

  第五章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五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六章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未完待续)

  第七章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八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政法工作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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