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精选5篇

时间: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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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一、研究对象

  (一)产权

  产权是市场经济下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产权是一组权利,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项权力。

  (二)小产权房

  由于中国地产权的二元体制特征和管理特色,形成了社会上“大产权”、“小产权”的提法。大产权房包括房屋产权以及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购房者拥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全部权利;小产权房则是不完全产权房,只包括房屋产权,不包括或没有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不能合法入市流转。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的本质区别在于房屋占用土地的权属性质不同:小产权房占用的一般是集体所有土地,而大产权房占用的则是国有土地。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

  (一)小产权房产生的体制根源

  不少研究表明,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是小产权房形成的根本性原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调研后指出,小产权房的出现,暴露出当前政府征地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存在一些不合时宜的部分和矛盾,是农民追求自身利益的自发性制度创新。

  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在中国地权二元分割体制之下,城乡土地被人为分割成了两个体系的不合理制度。由于当前中国地权仍然是一个二元分割的体制,土地分为国有的和非国有的,国有的土地可以流转、交易、开发、抵押,但集体的土地却没有这些权利,所以就造成了目前的土地使用状况和小产权房状况。小产权房问题的背后,是制度安排的缺陷,是现行城乡二元结构的一种冲突,实际上是城乡利益格局中农村集体土地被廉价征收征用,同时也是既得利益集团与农民利益的一种博弈与妥协。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经济根源

  在高房价的压力下,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难以负担,小产权房的形成是必然结果。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一些大中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家庭的实际购买能力;与此同时,中低价位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供应一直落后。风险高但价格低的小产权房就成为这部分购房者的唯一出路。因此,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体,小产权房与城市大产权房的较大的价格差,成为趋势小产权房购房群体蜂拥而至的需求推力。另一方面,中国的城市化快速进程,既扩大了住房需求,又推进了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预期价值的上升,以及临近区域居民致富的迫切愿望,加上开发小产权房利润丰厚,构成了小产权房的供给动力。

  从一定程度上说,小产权房产生的深层次经济根源,是住房市场化改革带来的一些弊端和不足。高房价对普通民众来说不堪重负,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足,普通民众的刚性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这种局面为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提供了大量市场。

  三、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的优化

  如何有效规制处于灰色地带的小产权房,是一场体制、政策和民生的博弈。鉴于小产权房问题涉及到农村土地和城市住房问题,我们从国家土地政策和住房政策两个层面,探讨如何优化小产权房规制政策。

  (一)基于土地政策的视角

  (1)完善土地管理立法

  有效规制小产权房,首先应该完善国家的土地管理立法,特别是要尽快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法规体系。切实保证治理小产权房问题有法可依。

  (2)拓展集体土地产权权能

  深入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变革,赋予农村集体土地真正完整的产权。统一土地市场并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才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本出路。

  (3)改革政府征地政策

  要解决小产权房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加快政府征地政策改革步伐。严格限制政府征地范围,确保征收征用土地用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内;对“公共利益”用地以外的非农建设用地,可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所有者决定农用地转变用途后是否被征收。

  (4)完善集体建设土地流转政策

  完善集体建设土地流转政策,可以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为突破口,探讨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体系和权利安排,确立改革路径和架构。

  (二)基于住房政策的视角

  小产权房政策受到国家的住房政策影响。小产权房是一种合理的购房需求,自主基本上是没有问题的,只是不能依法登记产权或办理合法过户完善商品住房政策,将小产权房纳入商品住房政策管理体系;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将小产权房纳入住房政策管理体系。

  (1)完善商品住房政策管理体系

  政府应加快建立小产权房楼盘的入市流转机制,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合理有序竞争,抑制大产权商品房的过高价格和房地产商的利润空间。探索创新优化融资渠道,拓宽中低收入购房者的贷款方式。进一步改革房产税,减少低价住房的税费征缴,加强调控投资性投机性购房,缓解当前严峻的住房供需形势。建立小产权房的质量监管体系,加快推进相关独立中介机构的自主权,保障小产权房的住房安全。

  (2)完善保障住房政策管理体系

  由于小产权房价格低廉,能够满足购房者的基本居住需求,受到越来越多的低收入购房者的欢迎。同时,保障性住房的规制政策尚未清晰,因此,政府应适当调整对小产权房的规制政策取向,把小产权房纳入中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员。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将小产权房纳入保障住房政策管理体系,并使小产权房与商品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形成梯度消费,使房地产市场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第二篇: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煤炭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2002年全国煤炭产量达到13.93亿t,增长26%。千万吨以上煤炭生产企业达到21户,并创造了一批高产高效矿井。但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特点和规律,研究存在的问题,探讨控制对策,对促进我国煤矿持续健康发展、适应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下,通过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和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12字方针,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炭企业提高了认识、强化了管理,随着煤矿经济形势恢复性好转,安全投入也普遍有所增加,使煤矿在产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实现了安全生产状况的总体稳定。但煤矿仍然是我国工矿企业中事故发生最频繁、安全生产形势最严峻的工业部门。与国外的差距也仍然很大。

  二、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

  对2002年煤矿事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其安全生产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和规律。

  1.煤矿的主要事故类型为顶板、瓦斯和运输事故。3类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82.94%和死亡总人数的81.58%。顶板事故的发生频率最高,占事故总起数的54.42%。火灾死亡事故的严重度最大,平均每起事故造成9.25人死亡。瓦斯事故的危害最严重,事故起数占17.10%,死亡人数占34.41%。

  2.随着煤矿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自然灾害事故所占比例下降,生产性事故所占比例增大。但在提高装备水平的同时,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安全生产状况与煤炭产量成正比,即煤炭产量较高的省市或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好;产量越低,安全状况越差。较高的装备和管理水平为安全生产创造了基础,同时,安全生产状况的改善又为生产能力的发挥创造了前提和保障。

  4.事故发生具有时间规律。在月份方面,3、4、5月是事故的高发月,在月旬方面,2002年下旬特大事故占62.5%,在工作班次方面,日班发生的重大事故占46.55%。

  5.采掘工作地点事故集中,以掘进工作面的危险性最大。在国有煤矿特大事故中,采掘工作面占76.92%,在重特大瓦斯事故中,掘进工作面占42.82%,采煤工作面占25%;但巷道事故比例也有增大趋势。

  6.不同经济类型的煤矿安全生产的发展不平衡。国有重点煤矿产量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51.07%,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仅分别占全国煤矿的11.88%和12.92%;国有地方煤矿产量占全国的18.91%,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的15.17%和14.62%;而乡镇煤矿产量仅占全国的30.02%,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到72.95%和72.45%。

  7.不同地域的煤矿安全生产的发展不平衡。由于地质条件、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的差异,不同地域的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差别较大。神东、兖州、大同等35户企业百万吨死亡率已控制在0.5以下,平顶山、开滦等16家企业在0.5~1.0之间,而南桐、鸡西、资兴、攀枝花等9户企业在10以上。重大事故多发生在辽宁、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南和贵州,六省占总起数的54.84%;特大事故多发生在黑龙江、河北、山西、河南、四川等省市。

  三、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是复杂的、综合的,国有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全方位的。分析表明,国有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煤矿从上至下存在较严重的急功近利的思想。表现为或在煤炭市场恢复性好转的形势下急于摆脱困境;或在采掘失调情况下急于恢复正常生产;或为追求更大利润,片面追求生产而使安全处于从属地位。可以说每起煤矿重特大事故均与此相关。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威性不高、监察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工作效率有待提高。此外,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安全监察工作机制,以应对我国幅员辽阔、煤矿数目众多、安全监察人员有限的现实。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效率、技术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尚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

  3.随着矿井的延深,煤矿自然灾害的危险性在增加,灾害治理的难度加大。表现在瓦斯涌出量越来越高、矿山压力增大,灾害治理更加复杂。

  4.防灾措施缺乏针对性,且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在2002年国有煤矿发生的16起重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中,防突措施不力的8起,石门揭煤未采取专门措施的3起,地质条件变化未能及时修改实施措施的3起。

  5.现场管理不力、“三违”屡禁不止。2002年80%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是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

  6.安全欠帐大,装备状况差,防灾系统不完善,设备失爆或不防爆现象严重。

  7.事故应急措施不力,装备不到位,人员缺乏避灾自救训练。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现象相当普遍。事故应急中,由于工人不能正确选择逃生路线而造成灾害事故扩大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8.职工综合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差,缺乏有针对性的培训。据2002年开展的全国煤矿安全状况调查,大中型煤矿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仅占5.44%;中小型煤矿中,平均每处煤矿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职工不足3人。由于煤炭行业近年职工的流动性加大,给安全技术培训造成困难。

  四、煤矿安全生产的对策

  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从法律法规、科技进步、行政执法监察、工伤保险、宣传培训等方面采取措施,并力求使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真正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强化煤矿各级领导、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应通过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月等措施,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规律,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责任感。要建立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并逐级向下延伸,依法严肃查处事故,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通过有效激励强化安全意识。

  2.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建设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应尽快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察,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形成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技术保障、信息网络和安全技术培训六大体系,为安全生产及其监察提供各种支撑和保障平台,促进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

  3.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和监察工作效率,强化政府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职能。一方面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有关执法部门的积极配合;另一方面,需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高行政执法和安全技术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4.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强化安全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煤矿安全整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内容,应严格煤炭生产准入,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和防灾系统。应继续深化对重点地域、重点企业的重点监控。

  5.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安全状况的好转。随着我国煤炭开采深度的增加和开采强度的加大,煤矿灾害治理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加,应大力开展安全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煤矿灾害防治技术,积极推动企业间的技术经验交流,促进煤矿企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6.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强制性的覆盖全煤炭行业的事故预防、赔偿和康复的一体化工伤保险体系。根据企业安全保障程度、事故发生概率、事故严重度、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业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以从经济上引导企业主动加大安全投入。此外,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目前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且缺乏相互协作机制,不利于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方面的重要作用,应进行改革。

  7.依法规范事故处理程序和伤亡人员赔付标准,加大事故成本。目前,我国煤矿事故处理和伤亡人员赔付很不规范,随意性强,赔付标准过低,以致使煤矿矿主和经营管理者认识不到安全生产的严峻性。因此,应尽快通过立法,规范事故处理程序,提高赔付标准,加大事故成本,使企业因担心“死不起人”而不得不加大安全投入。

  8.实行煤炭从业准入制度,强化职工的安全培训。煤炭生产是地下作业,昏暗狭窄,人员集中,安全问题突出,对从业人员必须设定一定条件,实行准入制度。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是全员培训和终身培训、上岗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煤矿经营管理者和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之一。

第三篇: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本案例取材于《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内容是国务院针对近日部分城市房价恶性趋势反弹的现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以维护和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下是运用公共政策学对于这项通知的案例分析:

  一、政策本质和特征

  此案例中,国务院针对“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状况,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这一政策的本质体现了我国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手段,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和调整,以加强房价的监管和控制,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而此项通知经由国务院进行发布,具有强烈的政治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它一经发布,便体现着国家意志,是政府对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恶性发展现状态而执行的强制经济政策干预手段。

  二、政策系统的构成及环境

  政策系统的构成:在我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获得宪法和法律授权,享有公共权威,能够对我国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因此,它作为这项“关于坚

  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发布者,是此项政策的直接主体,在政策系统上属于政策制定系统,居于政策系统的核心地位,组织和领导着整个决策过程,并对最终这项通知进行发布执行。与之对应的是作为政策客体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这些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是国务院发布此项通知时所指向的对象,它们分别具有各自的功能,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它们之间在市场监管和住房问题上必然会产生各种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利益需求。这些政策客体在政策系统中属于政策执行系统,在国务院发布此项通知后,将观念形态的政策内容转化为现实形态的政策效果,按照各自的分工,根据通知要求自主开展工作,以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

  政策系统的一般环境:从这一案例的内容明显可知,国务院所发布的此项通知受到“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的经济因素影响后,以调整和加强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环境为基本出发点而执行的政策,它是我国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对房地产市场政策的调整和导向。

  三、政策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与扩散,中国房地产市场政策突然间发生了重大逆转,使房地产市场出现了难得一见的快速发展机会。由此,我国房地产市场原先已经展开的理性调整出现了诸多问题,并导致我国房地产市场面临本已存在的泡沫继续吹大的巨大风险。这一现状和问题事实的客观存在的问题,其未来趋势和危害性极有可能直接影响

  社会发展,而这些问题目前已为我国政府统治者和社会大多数人所察觉,很多相关问题已经进入了政策议程,成为公共政策问题。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的行政机关,是我国公共政策问题的提出主体之一。它针对前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状况发布通知,提出“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加强市场监管”五项具体政策问题的调整和解决措施,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市场、政府能力与公共政策

  国务院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目前存在的“市场失败”和“市场缺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希望相关部门、机关认真贯彻公务目标,将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以便有效、实际地实施公共政策和解决房地产市场问题。例如,案例所给的通知中第一项第二条: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

  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这条细则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能力、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监管、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切实落实方针要求,不能离开政府职能和房价市场的发展稳定而空泛执行,否则要追究责任,这也正体现了政府通过公共政策目标解决市场缺陷,减少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以提升政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五、小结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是国务院发布的一项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的公共政策,旨在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从中认识到,一项由政府发布的公共政策的本质、构成、环境以及运行都体现着国家意志,是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系统完整的宏观经济政策及社会政策,处理好市场与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机构之间,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关系的反映,当然,公共政策执行后能够达到实际目标、实现良好效应,这对于政府提高决策质量,促进社会发展是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第四篇: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案例一、教学目标与用途公共政策案例是公共政策的直观化和具体化的客观描述,是解释和说明公共政策的可操作的实际形态。通过本章案例学习,学生重点掌握公共政策的核心要素、公共政策系统、公共政策过程等基础知识,能够运用多元分析工具对公共政策案例进行诊断,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二、涉及知识点(一)公共政策的核心要素(二)公共政策系统的构成(三)公共政策过程(四)公共政策分析方法三、案例教学重点1.事实分析:是什么?在什么时间、地点?程度如何?事实的产生可能会改变问题所要达到的价值。2.价值分析:原因是什么?为了谁?应优先考虑什么?价值问题是能否解决的主要检验标准。3.规范分析:应该是什么?应该怎样做?政策执行的结果是要达到所谋求的价值与利益。4.可行性分析:能否行得通?公众是否允许这样做?需要确定客观现实中得能力与可能。5.利益分析:利益如何分配?利益究竟分配给谁?这是政策分析的归宿。

  案例1我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及其反思【引言】随着中国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破冰启程,2012年中秋国庆长假期间,8天的高速公路免费大餐史无前例。众多私家车车主高涨的出行兴致令内地交通直面“秋运”大考。从“新政”实施情况看,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买路成本”大为降低;忧的是,“时间成本”急剧增加。全国各地相当多的高速公路成为“停车场”,做操、遛狗、踢毽子……网友戏称之为被迫上演全民健身运动。高速变“龟速”,已开始引发公众对高速公路免费大餐的新一轮讨论。

  【案例】为促进国土资源开发,优化地区经济产业布局,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我国近年来加快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同时,为了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公路建设,在新建高速公路及部分普通公路上实施了收费公路政策,这种政策对于加快公路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收费公路也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出现了一些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比较明显的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许多人选择在重大节假日期间自驾出行,这使得一些私人自驾小型客车通过较多、车流较为集中路段的部分公路收费站因车流量大、排队缴费出现拥堵现象,既不安全,也影响了公路的通行效率,还给公众出行带来不便。近年来,部分地区针对社会关注的重大节假日私人自驾小型客车出行在公路收费站拥堵的热点问题,为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先行在春节期间试行了收费公路分时段免费通行的措施,且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总结这些地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在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同时,结合各地实践,研究制定并报请国务院批转了《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2012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后,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国庆节长假开始实施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交通运输部《通知》规定,今后每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将免费通行。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其中,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自2012年国庆假期中国内地首次实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以来,北京市收费公路的交通流量大幅增长,其中2013年“五一”假期日均193.3万辆·次及4月29日单日交通量196万辆·次创下北京市的历史新高,共计免收4590万辆·次小型客车的通行费用。据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监测,2013年春节期间,与未实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时的数据相比,全国高速公路总交通流量同比增长80.1%。从重点监测的10个重要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重庆、成都、西安)高速公路看,进出境车流量为348.23万辆·次,同比增长30%。其中,小型客车车流量为319.63万辆·次,同比增长76%。根据以上全国数据及北京市的数据显示,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确实吸引了大量的7座及以下小型载客汽车。政策的实行在缓解收费站等瓶颈路段的拥堵、加速瓶颈路口的通行效率上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本来不存在于道路路网的交通量,同时也吸引了其他不收费道路网上的交通量。既然政策明确规定了免费的时间段,那么就不能避免符合免费条件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的驾乘人员,为了节省通行费用,在免费通行时间到来之前在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或收费广场等待或是在免费开始后才出行,以及在免费通行将结束的时段赶时间而超速行驶或是本不在免费时段内出行而调整时间在该时间段通行高速公路。驾乘人员以上的行为都将增加免费时段内高速公路的交通量,引起交通拥堵甚至交通事故。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截至2012年10月1日15时,全国共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广东、湖北、湖南、贵州、陕西等16个省(市)共计24条高速局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加之车流量普遍增大,造成局部路段车辆通行缓慢。其中,高速公路网运行压力最大的是京沪高速北京、天津、江苏、上海段,大广高速北京段,京港澳高速北京、河北、湖北、广东段,京哈高速北京、河北段,连霍高速陕西、湖南段,沪昆高速上海、浙江段。堵车情况回放:浙江:高速路超饱和运行新手太多事故不断

  十一期间,浙江各条高速公路通行流量大幅攀升,杭金衢、杭宁、沪杭甬等繁忙路段超饱和运行,出现拥堵现象。从10月1日7时开始,大批车辆涌上高速。“我们原来估计假日期间车流量的增幅大约为20%,可现在看来,远远不止,繁忙路段甚至超过了50%。”浙江高速警官江山说。由于车流量大,加上不少司机是新手或很少上高速公路,高速各路段一直都有事故发生,以追尾、剐擦为主。中午时分,仅金华市区出口就有40余辆车等候处理。由于拥堵情况严重,部分高速路口已经开始进行限流和关闭措施。

  广西:高速路变“龟速路”出城车流堵在市区

  广西各高速公路车流量剧增,部分车辆集中路段进入缓慢通行状态,南宁继9月29日晚遭遇进城车流大拥堵之后出现出城车流拥堵。泉南高速公路沿线以小型客车和大型客车为主,3个车道全被占满。由于车流量大,泉南高速部分路段已经变成了低速公路,在车辆集中路段,常出现走走停停状态,30公里的高速公路行车耗时50分钟。“据初步估算,中秋国庆黄金周期间,广西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将比去年同期上升45%—50%。”在泉南高速公路现场指挥的广西交警总队总队长韦宁贤介绍。

  深圳:7个小时挪19公里一家人车上过中秋吴先生和家人戴女士昨天凌晨从深圳出发回老家。“凌晨刚出发时还一切正常,但开到沙井到虎门路段时,车开始多起来,速度越来越慢,最后变成了蠕动。”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他驾车走走停停,开一会儿就得停下来等上几分钟,每次堵车都有乘客急匆匆地蹿到路边阴影处“方便”,“虽然很不雅,但堵得实在没办法了。”在天光大亮的时候,吴先生的车终于开到了广州新塘开发区出口,他果断地将车开下高速,“7个多小时就挪了19公里,再熬下去,说不定8天都得耗在路上”。国道一样不好走,从高速路上分流而来的车越来越多,比骑自行车快不了多少。2012年这个“史上最长假期”,也让旅游景区喜忧参半:自驾游客势必会因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而大增,景区自然能赚个盆满钵满。可这也是个甜蜜的负担,原本就捉襟见肘的停车场地怎能容下滚滚车流?省内各大旅游景区最近都在忙着编制应对方案,想方设法增加临时应急停车场地。但不可否认的是,一旦车流集中到来,或许不少景区都会采取“限车”措施。比如在江西省,庐山景区平时的自驾游客约占游客总量四成,客源主要来自长三角、珠三角和湖南、湖北。庐山景区旅游局有关负责人预测,即将到来的长假,游客量预计将上升两成,而自驾游的数量可能会大幅上升,远距离游客量会明显增多。?这将给景区的正常运转带来很大麻烦。庐山景区内没有一个大型停车场,零散的公共停车场只能容纳约1000辆车,加上宾馆等停车资源,满打满算也不超过4000个停车位。一旦六七千辆汽车同天上山,那午餐、晚餐时间,牯岭镇的交通将面临“瘫痪”危险。目前,庐山有关部门还在酝酿应对方案,拟在“非常时刻”采取劝返或要求游客换乘观光车上山。同样,三清山景区所有停车场地加起来,也只能停放3000至4000辆车。当地交警部门预计,“十一”期间自驾游客将增长10%至15%,大大超过景区的容纳能力。目前景区管委会已经制定方案:动员所有单位、酒店把停车位空出来,山上的一些施工工地用来临时应急停车,并在环山公路两侧设置临时停车位。尽管如此,景区还是准备了后招”:一旦出现人流、车流“超量”的情况,自驾游车辆停在山下,换乘景区的中巴车上山,游客在景区内也可以免费搭乘巴士,避免自驾车在景区内到处“乱窜”增加交通压力。如果还不行,那就只有限客了。?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人们开始质疑政策的合理性,开始思考收费站为何要领卡,不发卡是不是走得更快?

  经济学家李稻葵并不支持长假高速路免费政策,他认为,价格是社会协调机制,高速免费等于动员大家1、2、3一起上路堵车。“今日中国,有车族不是最低收入层。真为了民生,为何不宣布长假高速涨价50%,所有增加收费分给100个贫困县,扶贫办学?建航母也行。”

  中国道路协会秘书长王丽梅表示,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高速是民意所在,呼吁高速免费的声音一直很强,毕竟它让民众得到实惠,同时也拉动旅游消费。目前,该政策的实施还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时期,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民众。任何政策都是一把双刃剑,大家应该理性看待问题,造成车辆拥堵的原因很多,不能把免费当成根本原因,因暂时的拥堵就呼吁取消是因噎废食的表现。王丽梅表示,将车杆完全抬起,相当于将整个高速路监测系统关闭,这样对车流量的正常监测难以达到,而且失常状况发生时也无法控制。

  交通部门表示,由于高速路的通行能力有限,目前,已有不少道路存在超负荷运营的状况,在收费站采用发卡、收卡的方式,能暂时放缓车辆通行的速度,避免在道路前方拥堵。

  【思考题】1.试对我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的合理性、公正性作出评价。2.如何应对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的反效果?请提出合理性建议。3.有人认为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凸显了“公共福利”的供应不足,请阐述你对此观点的理解。

  案例2令人头痛的“雨污分流”【引言】“雨污分流”是我国建设新型现代化城市的必不可少的管道建设工程。作为“雨污分流”工程的其中一项,支管到户给小区居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但是“雨污分流”工程这项看似利民的公共政策,在施行中却并不顺利。

  【案例】伴着周末清早机器的巨大轰鸣声,南京市东大影壁街道的居民纷纷惊醒于自己的美梦中。到底是哪家施工队在进行作业?街坊邻居们想了又想,也思索不出最近街道里到底有什么单位要进行施工。难不成是煤气管道的维护?或者是电话和网络线路的检修?大家纷纷检查了自家的煤气以及电路网路,均没有问题。在被这巨大的噪音折磨的无比纳闷时,东大影壁社区的居民们纷纷走出户外,直到看到了鲜黄色的围挡以及大红色的“市政建设”及告示牌时,居民们才知道原来是南京市正在如火如荼地建设着的“雨污分流”工程,终于来到了自己家门口。雨污分流,顾名思义是一种排水体制,是指将HYPERLINK"/view/10790.htm"雨水和HYPERLINK"/view/326888.htm"污水分开,各用一条管道输送,进行排放或后续处理的排污方式。我国以前由于在HYPERLINK"/view/427936.htm"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比较落后,没有对HYPERLINK"/view/1493791.htm"排水管道根据水的来源进行分设,采用的是雨水和污水合用一条排水管道的形式,即合流制的HYPERLINK"/view/453077.htm"排水系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意识的增强,再加上HYPERLINK"/view/16491.htm"水资源越来越珍贵,为了能够更好的利用各种水资源,开始实施雨水和污水各用一条排水管道的排水方式,就叫雨污分流。通过雨污分流的管道建设,雨水可以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到河道,污水需要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后,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水质达标后再排到河道里,这样可以防止河道被污染。

       这一利用资源,节能减排的良性措施一度被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规划及城市水利建设专家们所推崇。就连在城市建设或水利专业学习的归国留学生们,也纷纷对这项政策竖起了大拇指,认为这是中国城市步入新型现代化所进行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改良。但是雨污分流这看似利民环保的公共政策,在施行中,却一定那么顺利吗?在本地记者对南京几十个街道进行深入调查和实地走访之后,南京雨污分流工程的各种弊端纷纷暴露出来。南京雨污分流工程带来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个问题便是该工程对排涝的作用微乎其微,这是最关乎市民们的切身利益的问题;近几年来,由于降水量在黄梅季节的突发性,“看海”一词早已无法被某个内陆城市所垄断,南京也不例外,但是记者了解到,雨污分流工程并没有对南京百多个易涝点进行压力分流。第二个问题则是建设成本的问题,在调查中,记者了解到南京市的雨污分流工程投资总额达到了180多亿元,这令人咋舌的数目,却没有向市民公示一个详细的使用情况,不得不令市民们感到不满。最后的问题则是关于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野蛮施工和扰民问题,在南京市雨污分流工程开始之后,遭到的市民投诉则络绎不绝,甚至有的市民将雨污分流和前期没有得到规范治理的渣土车相提并论,反感之情溢于言表。针对种种问题,南京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就雨污分流工程举行媒体座谈会,对于市民、网友关心的三大热点问题,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坦诚回应,并“晒”出了工程花费的“账本”。

       在工程建设资金方面,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何金雪介绍,这183亿元,其实是2009年底编制主城雨污分流实施方案时,按照以往工程经验,对工程投资做出的估算:敷设主次干管500公里左右,投资约23.4亿元;敷设4000个片区到户支管,投资约117.3亿元;对80条河道进行环境整治,投资约37.8亿元;构建六大流域河道引水补源系统,投资约4.9亿元。以上四项累计183.4亿元。除此之外,对于雨污分流工程中河道整治所花的钱,发布会上也列出了清单:城北护城河、外金川河整治工程,整治河道总长5.5公里,工程总投资11.4亿元,其中拆迁费用达5.8亿元;南十里长沟主流整治工程,整治河道总长约6公里,工程总投资约14亿元,其中拆迁费用达10.2亿元。而对于雨污分流工程后的“看海”问题,相关部门的监测表示,去年遭遇50毫米以上的降雨时,南京全市有100多个淹水片区,今年雨量相同时,全市是21个淹水片区。其中最严重的淹水点是燕山路,这里与雨污分流没有关系,原因是电台村还没有搬迁,地下的管道埋不过去。

  何金雪解释说,实施雨污分流,让雨水污水各行其道,这主要是为了环保,而不是排涝。但客观上也提高了雨水的排放能力,因为,污水单独走一根管子,原先的合流管只走雨水,相应地会腾出一些空间。但是能提高多少很难说。另外,南京过去是沿河截流,最大特点就是在沿河的上端,把各类污水收集起来,进入截流管,一旦下雨,雨水先进入截流管,超过溢口才会往外流进河道。雨水排放不是最直接的,有点受阻。而雨污分流会对沿河截流管进行改造,让雨水可以直接排放下河,这样一来,就提高了排水能力。针对最后一个有关暴力施工以及扰民问题,在座谈会上,相关单位也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即为今后打算议事会开到家门口,广泛听取民意。

  “家门口的事,当然要广泛征集老百姓的意见。”何金雪表示,在推进过程中,将坚持居民议事会和市民监督员制度,规范施工现场信息图牌告示,重点公示项目责任主体、实施内容、工程投资、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方便市民求证和监督,让老百姓监督自己家门口的工程。何金雪介绍说,以后的雨污分流工程,市政府相关部门将对各责任单位进行综合打分排序,并通报考核结果。对连续排名靠后的,实行红、黄牌警示;对被连续红、黄牌警示的,进行惩戒,直至逐出南京市场。(案例资料来源:改编自《现代快报》,2013年9月7日)

  【思考题】1.确定“雨污分流”这一政策目标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2.如何确保“雨污分流”工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案例3养老新政:以房养老

  【引言】在养老金面临极大缺口的情况下,讨论“以房养老”,难免令人有逃避责任的猜测。如今,房子的用处可是不小。除了居住和投资外,现在又多了一项功能——养老。有一套房子比有一个儿子还管用,老了以后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可以按月领取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后,“以房养老”这一新型的养老方式进入人们视野。不过,目前来看,绝大多数人对此不看好。这一在国外已成熟运行多年的养老方式,是否在中国有些“水土不服”?

  【案例】“以房养老”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或者出租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这种养老方式被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按计划“以房养老”政策会于2014年上半年试行推广。对于国务院发布的《意见》,许多网友纷纷进行了“吐槽”,并对此办法表达了自己的不安与担忧,质疑者担心,政府会不会借“以房养老”来推卸基本养老责任?没钱没房的老人今后又该如何养老?一、老龄化大潮来袭,传统的家庭养老遭遇现实难题“以房养老”源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美国,在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被普遍推广,成为老年人养老的重要选择之一。而在中国,从2003年起陆续有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提出“以房养老”的概念,从2007年起就有上海、南京、辽宁等地自发出台过“以房养老”的相关措施,只是由于缺乏完善的体制管理,一直未能真正成形。前不久,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也就是“以房养老”。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计划,有望明年一季度出台。这意味着“以房养老”将从民间探索正式上升到国家推动。

  国家推动“以房养老”的背景,是我国已经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普遍的“421”家庭结构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压力增大。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还比较小,保障水平也不高,依靠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养老问题是非常有限的,因此需要拓展多种渠道解决养老问题。

  从政策设计来看,“以房养老”可以有效提高老人的晚年物质生活质量,尤其是空巢老人,可以进驻环境优美、设施完备、服务优质的老年公寓,得到全面而专业的照顾。既有利于减轻政府、社会、老人及其子女的养老负担,还能有效盘活房屋资源,可谓“一举多得”。

  但这项“看上去很美”的政策,试点的结果却是少人问津。就在《意见》出台后,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进行的一项有12万多人参与的调查发现,87.6%的受访者感觉“以房养老”不可行。上海民政部门调查则显示,高达90%的老人拟将房产留给子孙,愿意倒按揭的不到10%。     

        二、“以房养老”为何在中国遭冷遇“以房养老”能将老人的未来资产价值提前变现,提高老年人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为何不受欢迎呢?对于老人来说,最大的障碍来自观念。我国绝大多数老人愿意将房产留给子女。这种做法缘于一种家庭功能的观念,几千年流传下来的观念不可能轻易被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颠覆。若老人生前便将房产抵押以换取较为宽裕的晚年生活,不仅老人心中不安,儿女们也难免心生嫌隙。“以房养老”作为舶来品,在国外之所以流行,与高遗产税有关。人们在“以房养老”和“留房产给子女但要缴纳大笔税金”之间较容易作出选择。但在我国现行税制下,人们没有动力。对金融机构来说,“以房养老”的最大障碍来自70年的房屋产权,这也是中外政策环境最大的差异。多名金融界人士认为,虽然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已经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自动”并不意味着“无偿”。如果70年产权到期后,抵押房屋要有偿续期,那么续期费用将是一个巨大的未知风险。如果续期费用太高,金融机构很可能会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而且,“以房养老”政策只解决了钱的问题,但我国正面临养老产业不发达,养老院床位匮乏等问题,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实还有待观察。另外,老人对“以房养老”机构不信任,不敢轻易把房产抵押出去。相比较而言,“租房养老”更易为市场接受。据悉,现在已有不少老人把自己现有住房出租,大部分租金作为老年公寓的生活费用,余款零用,有大的花销才动用退休工资,这既可以对“养儿防老”进行补充,也是对家庭房产资源价值的最好利用。看来,“以房养老”短期内不会成为主流养老方式。真正要靠房养老的,除了一部分鳏寡孤独者,就是子女比较富裕,不需要继承房产;或子女无力赡养的老年人。专家指出,要真正走出“以房养老”的困境,还需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国情,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在操作层面上不断完善。

       三、“以房养老”是政府在转嫁责任吗“以房养老”刚提出就不受国民待见,如今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更是引发民众的不安和焦虑。在养老金面临极大缺口的情况下,讨论“以房养老”,难免令人有政府逃避责任的猜测。另外,对于无房的老人而言,如果要“以房养老”,就必须先买一套房。

       所以有人担忧,“以房养老”实际上是鼓励居民购买投资性住房,将进一步推高我国本就居高不下的房地产价格。如果把以房养老作为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必然会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更加困难,而且会导致我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现象更加严重。为此,民政部9月22日通过其官网公开回应称,“以房养老”只是通过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养老服务的举措之一,而且是试点性举措,希望社会及媒体对国务院有关意见全面理解,勿以偏概全。对于舆论担忧的没钱没房低收入者今后如何养老问题,民政部相关负责表示,政府将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等多名专家也表示,“以房养老”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金融服务工具和产品,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一种自愿的、可选择的、补充的养老方式,不是一项养老政策,不代表政府转嫁责任,与基本养老制度和财政兜底也并不冲突。不过,民众的担心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房子对于中国人意味着太多太多,当很多人说买房不值租房值的时候,“以房养老”的模式无疑又给了公众当头一棒。而且,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由于双轨制、历史欠账、计划生育导致的人口结构和老龄化趋势的加快等原因,中国官方建立的养老金体系基本无法满足国人的基本养老需求。如果不能明确“以房养老”的性质,则只会打击民众对主流养老体系的信心。

       四、中国人未来该如何养老就在公众仍对“以房养老”试点有颇多疑虑和担忧的同时,山东、陕西、北京等地近日相继传出消息,将很快启动“以房养老”或“以房助老”试点。与民众意见不同的是,许多专家看好“以房养老”,认为在我国目前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养老服务业发展滞后的情况下,开展“以房养老”试点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探索,既为老年人在居家养老、社会养老、国家帮扶、社区服务等选项外增加了新选择,也有利于满足一部分老年人个性化的需求。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秋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未来随着老年人群结构的变化,参与机构的逐步成熟,“以房养老”市场会逐渐走上正轨,规模会不断扩大。陈秋霖分析,现在进入养老阶段的是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左右出生的人群,数量和规模都不大,他们房产不多但子女却比较多,养老问题基本就是由家庭子女承担了。而今后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50后、60后甚至70后成为主要养老人群,他们的房产相对较多,但是从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那儿得到的养老帮助会很少,这时就需要从社会上的金融机构寻求帮助,以便将不动产变为现金,满足养老需求。从世界范围来看,“以房养老”的确是个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的途径,中国是一个养老问题突出的国家,应该在这方面做一些尝试和探索。试点即是探索,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意义。随着制度设计的完善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以房养老”未来或许会成为许多老人的养老选择。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以房养老”操作起来有多难,而在于我们需不需要“以房养老”,能不能“以房养老”。中国的养老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体制性的问题,如果社会福利足以支持大多数人的养老需求,“以房养老”只是养老方案的一个补充,就不会引起人们如此大的争议了。

  (案例资料来源:改编自《新京报》,2013年9月3日。)

  【思考题】围绕“以房养老”政策有哪些利益相关者,影响政策目标群体态度取向的因素有哪些?2.对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以房养老”政策应做什么样的政策评估?3.面对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在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方面谈谈你的设想。

  案例4中国式邻避冲突的系列事件【引言】近年来,“高风险社会”这一概念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专业术语,它在我国学术界和领导层引起极大关注,同时广大普通民众也已熟知并有切身的体会。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频发,而社会公共安全类的突发事件集中表现形式为群体性事件。最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呈明显上升趋势,仅2012年以来就发生多起,如2012年6月底7月初四川什邡民众抵制钼铜项目的群体性事件,时隔不到一个月发生的江苏启东人民抗议“南通大型达标水排海基础工程”建设的群体性事件厂等。

  【案例】邻避是NotInMyBackYard(NIMBY)的中文表达,其字面意思就是“不要在我家后院”。邻避设施就是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设施,大致可分为污染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对空气、水或土壤可能产生污染的设施,如化工厂等)、不愉悦设施(虽然有满足公共服务功能,但令附近居民感到不愉悦的设施,如火葬场等)、空间摩擦设施(赌场等)、厌恶型设施(可能会影响到附近居民的健康或财产利益而不受欢迎的设施,如垃圾焚烧厂、磁悬浮线路等)和风险集中设施(附近居民承担的风险要远远大于其所获利益的设施,如核电厂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对环境质量要求和维权意识的日益提高,针对上述各类邻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全国各地都发生过不同程度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冲突行为。由表4-4可看出,从2007年至2013年,我国共发生14起重大邻避冲突事件,大都是公众对污染性设施和厌恶型设施的反抗。例如在2008年,上海发生了反对磁悬浮联络线工程的冲突事件。该工程于2006年获得国家立项,但因为沿线居民对此项目有抵触情绪被暂时搁置。2007年项目重启,拆迁公告贴到沿线小区时,引起沿线居民的激烈反对。在居民连续上访和抗议活动的压力下,政府组织座谈会进行协调,但沿线居民并不认可环评的结论,拆迁工作被暂停。当年12月29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从浦东到虹桥机场的磁悬浮联络线优化方案,一则《沪杭磁悬浮上海机场联络线(龙阳路站—虹桥综合交通枢纽)规划选线调整方案(草案)公示》(以下简称“选线公示”)被挂在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由于担心磁悬浮的噪声、振动、辐射等方面对身体健康带来的影响和个人房产贬值造成的财产隐性流失,仅2008年1月内,沿线居民和业主多次到人民广场“散步”和南京路步行街“购物”,平和理性地表达他们的反对意见。元旦过后,陆续有小区业主组织起来,集体向浦东和闵行区信访办反映意见。1月上旬,各区信访办陆续组织磁悬浮研究中心、市环科所等相关负责人与几个小区的业主分别见面协调。业主在见面会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希望沿线受到影响的居民区、机关、学校贴出公示;各大公众媒体转载公示和环评报告;公示期延长到3月5日;要看到环评报告全本和生物(人体)长期俺去性试验数据;要求依法召开听证会,邀请媒体参加等要求。上海市政府最终缓建了磁悬浮联络线,并表态“今后上海在一些重大工程上都会认真听取社会的意见、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

  2009年广州番禹区因垃圾焚烧厂选址问题发生了另外一起厌恶型设施邻避事件。当年2月,广州市政府发出通告,决定在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与钟村镇谢村交界处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由于担心垃圾焚烧发电厂可能产生剧毒物质二恶英及其他污染,数百名业主发起反对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的签名抗议活动。虽然政府为此举行了专家论证会、群众座谈会、新闻通报会等多次会议,并且承诺环评不通过坚决不开工,但仍然没有取得民众们的信任。这次抗议随即成为一个全国瞩目的事件,在全国舆论压力下,该项目被政府暂停。2012年4月12日,番禺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政府将公布发电厂的备选地址,根据群众意见、环评分析和专家论证来确定建设地点,番禺区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进入暂停期。而宁波发生的反对PX化工项目的冲突,则是典型的污染性设施邻避事件。

  2012年,中石化投资558.73亿元人民币在宁波市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造“镇海炼化一体化项目”。项目被报道后,镇海区居民出于对环境污染的担心,开始到区政府上访,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10月22日,湾塘等村的200多个村民集体到区政府上访,区政府不同意集体接见,宣称PX项目环保达标,民众不信任,以围堵城区交通路口等形式进行抗议。从22至27日,这场大规模游行一直在镇海区持续进行。地方政府采用多种控制手段,甚至出动大批警察,敦促民众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但都收效甚微。直到10月28日,宁波政府表态“坚决不上PX项目”,民众才结束抗议活动。炼化一体化项目前期工作停止推进。为了对上述邻避冲突事件有一个更直观和全面的比较认识,如下表格从项目类型、反抗原因、政府态度与策略、项目结果方面,对这些事件进行宏观比较:表4.4邻避冲突事件的比较分析续表4.4厦门、大连和宁波反对PX(二甲苯)项目的三起事件显然都可归于邻避型群体性事件之列。

  这三次针对同一项目的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时间跨度为五年。从厦门到大连间隔三年,从厦门到宁波仅有一年时间。以这三起事件为例可以说明:一方面,我国目前正处于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敏感期。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数据显示,1995年至2006年,环境信访案件的总数在11年间增长了10倍,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2012年似乎更为频繁,在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四川什邡和江苏启东先后发生了大规模环境群体性事件,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骚乱。另一方面,邻避型事件往往具有连锁反应以及示范性效应。2007年的厦门PX事件是第一次把目标清晰对准PX的一次抗议,也正是该事件才把PX引入人们关注的视野,同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的厦***产生了连锁反应—各种环境抗争事件层出不穷,如上文所提到的影响较大的四川什邡、江苏启东等。另外它也对之后的多起邻避型群体性事件起到了示范性作用。如在大连、宁波PX事件中,市民之间递的有关PX的危险信息与厦***时如出一辙;抗议民众间流传着“厦门人都赶走的PX,却在大连落脚了”、“厦门和大连都不要的东西为什么给我们”等言论。三大群体性事件所反对的项目均位于我国东部沿海的城市,且都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其一,所反对项目的正外部性。

  三个地区所反对的项目都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800亿元”、“260亿元”、“纳税20亿元”等诱人数据和各种重大意义虽然都是政府提供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消除群众的抵触心理,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项目在拉动所在地GDP方面确实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这也是邻避设施所具有的优势和鲜明特点。对普通民众而言,这些项目具有的较大的正外部性只是对于政府而言的,民众感受到的只有负外部性,只会觉得自己生活在随时都可能爆发的危险之中,同时他们也切身体会到了自己生活环境的恶化,身体所受到的影响,以及强烈的剥夺感。厦门市民完全是出于对传言的PX可能带来的剧毒性、危险性而恐慌;大连和宁波抗议民众除了这种心理上的恐慌和邻避情结外,还有长久以来所感受到的事实上的巨大的环境污染所带来的身体上的变化。

  三起事件中只有厦门是完全直接针对建设PX项目所发起的,大连是由于化工厂防护工程不到位而造成的PX泄漏引发风险,民众喊着“拒绝PX”的口号抗议福佳大化工厂;宁波镇海炼化扩建一体化项目中,PX仅仅只是其中的一个装置,而民众抗议实质上引发于项目扩建而引发的搬迁问题。另外,政府在事件酝酿和进行过程中也不乏对P***行的辟谣,却都没有对事件起到任何缓和作用。可见,PX只是一种象征,一个符号,一句口号,民众开始谈PX色变。从发展过程看,三起事件都非突然袭击,而是酝酿已久,突然激化,且都经历潜伏—触发—高潮—发展—平息几个阶段的发展。可见,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并非不可预防,只要在邻避情结激化之前能够意识到它的可能性,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化解。从抗议形式上讲,三起事件概而观之都可以用厦***中民众创立的新名词“集体散步”来表示。三个事件较令人庆幸的是都没有发生较大规模的冲突,抗议民众大多较为理性,只是向政府集中理性地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厦***对此抗议形式的开创得益于意见领袖的积极引导,参与民众的理性配合,当然也有政府的较为开明的回应;大连和宁波在某种程度上是借鉴厦***的成功经验。淡化政治色彩是抗议民众选择“散步”方式的重要缘由所在。一些事发地的政府通常以“敌我矛盾”来定性群体性事件,把本是经济、民生利益诉求的事件视为反党的政治行为,匆忙定性参与者为“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者”等。我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程序限制使得民众缺乏实质性游行示威的权利,群体性运动易于被戴上政治色彩的帽子。因此民众以生活性用语“散步”替代政治性的法律概念“游行示威”,主动淡化政治色彩,强调没有组织性,寻找非暴力的、和平表达的可能性。“集体散步”是公众力求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利益表达的无奈选择。

  但是,三起事件的整个过程都呈现出无序性。简单来看,三起事件都是以群起反抗为开端,并以政府的妥协为终结,而且开始抗争到官方的回应往往时间短促。这可能只是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权宜之计,但这也充分反映出不管是民众还是政府在整个事件中都处于无序的状态。重大化工项目的建设必然要有行政等各种许可,但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许可之前必须要进行听证,而显然民众是直到事件爆发之前才开始对这些项目有所了解,这就说明各级政府没有重视行政许可法,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也遭到剥夺。行政许可的批准和撤销也需按程序来,不能一有反对就立马撤销,这显然是对行政许可法的无视。而且不免会形成一种群众不闹不解决,一闹就解决的不良示范。群体性环境事件一发生,地方政府便匆忙宣布终止项目进展,不仅行动上十分被动,而且使中国今后化工产业的生存空间被压缩。三起事件看似都以相同的结果,即政府的妥协让步而平息,但是三个事发地政府的回应方式和舆论对各事件的评论却是不大相同的。厦***中“散步”的高潮平息过后,经历了为时半年的环评论证,并在最后采取了多渠道多形式的公众参与,最终做出PX项目迁建的决定。

  社会舆论对此事件的完满解决好评如潮,认为政府和民众实现了“双赢”。民众反映诉求的理性、政府的顺应民意,以及二者的积极对话互动都成为评论者的赞许之处。然而,四五年后的大连和宁波似乎并不能赢得同样的掌声,虽然他们同样得到了政府当即表示停产的承诺,但厦门那里“双赢”的称赞在大连和宁波却变成了“双输”的忧虑。厦门PX项目只是搬迁,虽然这需要耗费较大成本,但它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我国走向公众参与的民主道路的探索所必经的。而大连和宁波,正在进行的项目戛然而止,政府轻率的许诺之后所要面对的必是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和无法想象的惨痛代价。可见,至少在这五年的时间里,厦***中积极的经验和教训,尤其是政府从中应该吸取的如何预防和回应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并未如期待和预料中的那样被重视。(案例资料来源:?李永政,王李霞,《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实例分析》,《人民论坛》2104年第2期)

  【思考题】1.政府公共政策实施中产生邻避冲突的直接原因是什么?2.邻避冲突问题的治理困境表现在哪些方面?3.试从博弈论的角度选择适当的策略解决上述案例反映的邻避冲突问题。

第五篇: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一、案例描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社会结构深刻转型、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资源环境制约日趋严峻,农产品供求总量趋紧、结构性矛盾上升,来自国际市场的影响明显加大,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农民新的就业门路不多,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不适应农民需求,其中,我国可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在这个拥有世界上五分之一的国家里,耕地不仅关系到GDP的增速,关系到人民的幸福,社会的安定的问题,更是我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能否坚持独立自主原则的最为基础,最为关键的生命线,“民以食为天,国以食而立。”而耕地恰恰是粮食生产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证,正所谓“没天哪有地,没地哪有粮”。当前,我国耕地不断减少的原因如下:

  (一)城市化建设对“耕地”的侵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近半个世纪中我国城市发展的最快时期。据统计,1998年我国城市人口约3.8亿,城市化程度大约为30.4%。据专家预测,我国到2050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70%,在未来50多年中,将有约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其家属进城,变为城市人口。这样不仅要建立大量新城市,而且现有的许多城市都要程度不同地扩大其规模。按照每个城镇人口占地100平方米计算,增加5亿城市人口,约需要土地5万平方公里,即7500万亩。

  首先,新城市的建立和老城市的扩大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而占用一部分耕地,是不可避免的。但无论如何,城市化所带来的占用耕地的需要,与耕地保护两者之间毕竟产生了矛盾,如何正确处理这对辩证的矛盾的统一体,是一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违法用地现象严重

  据《中国土地报》报道,陕、粤、赣、豫、皖、鲁、吉、川、湘、浙等10个省,1992-1994年共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32万宗,违法用地面积达500平方公里,浙、粤、桂3省区违法占用耕地达753300公顷。晋、辽、浙、津、鄂、闽等省,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41627宗,违法用地面积7687公顷。在土地资源短缺的江苏省,1993-1994年便查出违法用地8010宗,违法用地面积达3445公顷。这种大规模的集中占用土地和违法滥用土地,不仅远远超出了经济建设的正常需求和实际可能的开发能力,而且是外延发展、粗放经营、以牺牲大量土地资源为代价的。由此由此可见,违法用地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

  (三)城市土地闲置与撂荒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基本建设规模的大幅度增长,一些地方出现了城市土地闲置,甚至撂荒。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全国共清查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600平方公里,为1994年全国各项建设用地总量的27.3%,其中耕地270平方公里,占45%。另外,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目前我国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废弃地累计约为133300平方公里。其中70%左右为耕地;全国因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废弃的土地及农村坑塘、建筑取土等零星废弃土地约为100000平方公里,这之中耕地也占到50-70%。

  除此之外,城市用地增长速度超过人口增长,乡镇企业建设过于分散,土地盐碱化,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等都加剧耕地的减少。鉴于此,党中央,国务院在连续五个关于农业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提到了要保护好耕地的问题,并在2004年十一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温家宝总理也明确指示一定要保证18亿亩耕地的红线。

  从公共政策取得的效果来看,到目前为止,规定也已经颁布有几年时间了,但是成效却并非十分明显,各地方强行占用耕地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很多都是在地方政府的默许下经行的,耕地的红线正在一步一步的向后退。从当前的形式来看,不管红头文件怎样高调呐喊农业的基础地位和极端重要性,也无论中央政府怎么用财税支持和激励,农业和粮食耕地却像一个垂暮老人,无可奈何地走向黄昏。那么为什么在中央政府重拳出击的背景下还不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呢?到底是什么敢挑战政府的权威。

  公共政策执行效果不明显即耕地保护困难的原因分析:

  观点分析一:粮食价格过低

  尽管国家这几年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2002年开始取消了农业税,并对种地农民经行了粮食补贴,但是细细算来每亩地各种补贴加在一起也就几十百把块钱,平均摊到一斤粮食里只有几分钱。稻谷的价格1992年就被定在9毛钱一斤,但种子、化肥的价格却年年爬坡,到2010年,中央才决定把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格提高了3.3%和10.53%,但同一时期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指数却上涨了20.28%,大家都知道茅台酒的价格让大多数普通民众望而却步,它的主要原料是粮食,而粮食成本尚不到20元钱。东北大米现在出口日本,离岸价只有2.4元一斤,日本超市里的农产品价格,发现有的大米品质跟我们东北大米差远了,但它一般都卖几十块钱一斤,最好的大米卖人民币99元/斤。谁都不会相信,一瓶麻油竟然比一瓶矿泉水还便宜,一袋金灿灿的稻谷还抵不上一包中档香烟的价格。然而这是事实。农民兄弟的生产积极性也受到了严重的抑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离开土地,越要越多的人减少了对土地经行农业方面的投资,从而转向其他方面,也因此越来越多的耕地被无情抛弃。

  观点分析二:地方政府对政策执行的效果与要求的严重脱节

  现在全国各地农业占GDP的比重,普遍快速萎缩。据不完全统计,最多到2020年,农业在整个GDP中的比重会降到6%以下。尽管如此,仍没有一个地方政府满足,而是想借助产业结构调整,把农业“赶尽杀绝”。很多地方领导人口头高喊“重视”农业,要花大力气保护耕地,但是都从内心深处把农业作为拖累本地经济快速发展的历史包袱。黑龙江著名的三江平原,那里一直是国家的粮食主产区。70个产粮大县当中,居然有43个县财政收入不足亿元,21个县还没摘掉贫困县的帽子,绝大多数仍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维持基本运转。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的那样:全国有八百多个产粮、产棉大县基本上都是“农业大县、工业小县、财政弱县、人民穷县,干部孬县”。再看看全国百强县,像无锡、江阴、昆山等,这些富得流油的市县,没一个是靠搞农业“发迹”的。地方政府为什么要消灭农业与农村?原因就在于农业对GDP的贡献已微不足道。发展速度上不去,衡量干部政绩的主要指标达不到,地方领导人很难受。更主要的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领域给地方政府的财政贡献基本没有了,反成了地方财政支出的重大包袱。这里就出现了不同价值选择的矛盾,是顾全大局以人民的长远利益为重还是自己以的政治前途为纲。对于大部分地方政府来说,显然,什么国家安全,什么粮食问题,政绩永远是第一位的。

  观点分析三:土地所能带来的收益极其廉价,农民不爱惜

  正如第二条所说的那样,由于农业带来的收益实在是太为有限,所以不管怎么打击,农民不在乎,集体不在乎,地方政府的干部也不在乎。为什么?因为农村土地实在是不值钱。

  如今国家越来越严格地为保卫耕地面积的“红线”而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土地的行为,但不管怎么打击,农民不在乎,集体不在乎,地方政府的干部也不在乎。为什么?因为农村土地实在是不值钱。

  二、问题与思考:

  (一)如何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对这一公共政策加以解读和评估?

  (二)对于耕地保护问题,如何使地方政府从“消极怠工”到积极应对,如何从根本上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从而转变我国当前耕地保护的现状?

  三、案例分析与问题探讨:

  (一)首先,政策问题的认定来说,我国的中央政府还是比较及时准确的做出了反应,该政策问题的产生原因是:有一定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即资源分配失衡(耕地资源分配问题)成为了该问题的“引发机制”。在资源分配失衡的情况下,损益地区和利益集团为获取资源必然引发政策问题,在这个案例中这种冲突就具体表现为以粮食生产为目的的对耕地的使用与以盈利为目的的对耕地经行占有的矛盾。但是抛去这些繁琐的具体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到,其实最为根本的产生原因还是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之间是矛盾造成的,那就是我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对生产资料的经行重新分配的需求和继续保护耕地以确保粮食安全之间的新的矛盾。我国政府机构的相关部门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经行了合理的政策问题认定,可以说在公共政策动态运行过程的第一个环节即政策问题的认定上我国上级政府还是做出了明智的价值判断。

  但是,在下一个步骤——政策规划过程中却并非十分完美,例如,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颁布过程中安全未能遵循可行性原则,这一实践原则。该政策方案没能准确考虑到政策调试对象的利益分配问题,不要说侵占耕地的开发商们了,就连地方政府都不愿去接受这份自己砸自己脚的“苦差事”,正如上文提到的那样很多地方政府每年都有招商引资的任务要完成,而要吸引外资莫过于廉价的土地和税收,而现在又要去保护耕地,这真的让地方政府很是左右为难。所以说,在这一点上,上级政府未能作出比较合理的规划,比如如何处理吸引外资与保护耕地的矛盾等。当然了由于该政策问题结构质量不良,政策问题的层次也比较宏观这都加大了对该政策问题的认识难度,中央政府未能作出一个十分完美的规划也无可厚菲。

  最后的一个环节就是政策的执行,政策执行是公共政策发挥实际作用,解决政策问题的关键之一,更是政策评估与修订总结的现实依据,切不可小视。很明显该《规划》在政策的执行这一环节出现了很大的偏差,甚至出现了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唱反调的现象,原因我们也已经提到了,那就是农业利益的低下与地方政府渴望取得业绩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正是由于这一个动态运行环节使得该政策问题的效果大打折扣,由此也可以看得那种认为政策科学和政策分析应该致力于研究政策方案的制定,而政策执行则属于行政学研究的范围的观点是多么的滑稽可笑。

  (二)解决方案:根据以上的分析,从公共政策学的角度,可以给出相应的以下对策:

  第一,借鉴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日本等国的先进农业生产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可行性,尽可能的给人民带来更多的收益,使农民自觉的保护好耕地利用好耕地。比如,在现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财政对农业的倾斜,降低粮食的生产车成本,进一步完善农村的医疗制度等,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等。完善政策规划的全面性和综合性,像美欧等先进的农业现代化国家到目前为止已经为农民配备了比较完善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这就使他们真正的提高自己的生产积极性,毕竟农民才是三农问题的主题,政府要想实现公共政策决断的科学化合理化,在考虑保护耕地的同时,要坚持全面的原则,看到政策问题的相关性,注意到它连锁性的影响,只有这样耕地才可能会得到广大农民兄弟的爱戴和珍惜。也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政策的有力实施。

  第二,提高农产品价格。与其说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不值钱,不如说是耕地上的农产品不值钱。所以只有通过农产品提价,特别是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来让农民获得基本收入,形成农业繁荣与农民富裕的良性循环,才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一个长远办法。例如美国,平均每个农户每年大约能从政府得到1万多美元补贴;在日本一个农民一年的收入和一个教授差不多。他们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可想而知。这就要求国家进一步在政策上加大对农村的倾斜,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经济体制长期受苏联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总是以牺牲农民的利益来换取工业相对较快的发展,“工农剪刀差”问题已经十分突出。这就要协调好工业和农业的利益分配问题,鉴于价值,利益的多元化,单凭任何一方的观点都可能带有主观片面性,这时候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态度将起到关键的作用,所以在政策认定的过程中必须旗帜鲜明的提出要加大对农业的倾斜,要让各方认识到加大耕地保护的重要性,从而达到价值认识的共识。通过这样的政治互动,就能促进各方对政策的理解,从而实现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三,极大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相配套,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为政策执行的规范化提供法律基础。

  第四,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队伍的组织化建设,构建科学的管理系统,明确目标,责权,计划,和考核监督,使组织成员建立对组织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在政策颁布以后对消极怠工的地方官员给予严厉的惩处,确立明确的赏罚机制,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在此案例中,对那些视中央政策于不顾的地方政府加大督促力度,和考核力度,必要时给以相应的党政处分,以儆效尤。

  综上所述,只要决策部门对耕地这一公共政策问题达到准确的认定,合理全面的规划,系统有效的执行,耕地保护的问题将不再是一件难事,我们也相信我们的政府有这个决心和能力通过科学合理的政策手段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耕地,保护好我们子孙后代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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